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家庄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执法局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1103 |
主题分类 | 环境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21号
石家庄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1078905417
地址: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石炼路1号 法定代表人:乔亮
我厅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号闪蒸釜部分有机废气未经处理,通过该车间楼顶设置的旁路管道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听证,我厅部分采纳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排放物为化工废气,一年内第3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后续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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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家庄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21-11-12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21号
石家庄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1078905417
地址: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石炼路1号 法定代表人:乔亮
我厅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号闪蒸釜部分有机废气未经处理,通过该车间楼顶设置的旁路管道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听证,我厅部分采纳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排放物为化工废气,一年内第3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后续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