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执法局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1069 |
主题分类 | 环境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17号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63416020C
地址:唐山市丰润区银河路北段银城铺镇殷官屯村东 负责人:孟兰芝
我厅于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号、2号12㎡竖炉原料库内铁精粉受料口未按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1号、2号12㎡竖炉原料库内铁精粉受料口在密闭料棚内,无粉尘收集设施,且一年内有3次以上环境违法处罚记录。后续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正在积极整改,且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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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21-09-28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17号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63416020C
地址:唐山市丰润区银河路北段银城铺镇殷官屯村东 负责人:孟兰芝
我厅于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号、2号12㎡竖炉原料库内铁精粉受料口未按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1号、2号12㎡竖炉原料库内铁精粉受料口在密闭料棚内,无粉尘收集设施,且一年内有3次以上环境违法处罚记录。后续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正在积极整改,且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