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执法局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1071 |
主题分类 | 环境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19号
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67181R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石炼中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立
我厅于2021年8月6日、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苯酐生产线制片包装工序1号布袋除尘器未对粉尘进行有效收集,致使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且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复查时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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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21-09-28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19号
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67181R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石炼中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立
我厅于2021年8月6日、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苯酐生产线制片包装工序1号布袋除尘器未对粉尘进行有效收集,致使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且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复查时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