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兴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执法局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0677 |
主题分类 | 环境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04号
唐山兴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MA09BHQC5G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后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永
我厅于2020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的废光氧灯管、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单位产生的废光氧灯管、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是一年内首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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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兴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21-03-15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04号
唐山兴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MA09BHQC5G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后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永
我厅于2020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的废光氧灯管、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单位产生的废光氧灯管、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是一年内首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 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