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一批企业)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0914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文号 | 冀环科教函〔2021〕541号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工作(第一批企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了全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现就做好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根据《河北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冀环大气〔2020〕161号)提出的:“现有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燃煤电厂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到2022年钢铁、焦化、平板玻璃、陶瓷企业要达到清洁生产二级水平,燃煤电厂、水泥要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水平”的要求,选取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四个行业优先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确保2022年全部完成清洁化改造,达到提出的清洁生产审核目标,满足清洁化生产要求。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河北省渤海湾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和我省水、气、土、重金属等工作重点任务,选取电镀、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建材、能源、农副食品加工、皮革及其制品、造纸、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包装印刷等重点任务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扎实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在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
二、审核目标
2021年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需达到以下目标:
1.钢铁、焦化、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整体对标达到“清洁生产三级及以上水平”或“国内清洁生产一般及以上水平”,其中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二级基准值及以上。
2.水泥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整体对标达到“清洁生产三级及以上水平”或“国内清洁生产一般及以上水平”,其中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一级基准值。
3.除以上四行业外,其它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整体对标达到“清洁生产三级及以上水平”或“国内清洁生产一般及以上水平”。如有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4.除以上四行业外,其它无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照同行业整体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一般及以上水平”。如有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5.对于我省已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行业,按照审核指南的具体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
2021年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共计433家,名单见附件1)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依托“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管理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2)有序推进,由企业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行业特性、区域分布、污染物排放、工作任务情况,选择100家企业作为省级承担任务;其余企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工见附件1)。
评估验收部门原则按照纯双超、双有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验收;纯能耗超限额企业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验收;其余企业由两部门协调组织评估验收。
(二)时间步骤
1.企业名单公布。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企业名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自企业名单公布后10日内通过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下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事项告知书”(模板见附件3),加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公章后书面通知企业。
2.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2021年度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抓紧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其中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责令企业抓紧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发证部门要确保2021年12月底前将“钢铁行业2022年11月30日前,其它行业2022年7月1日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作要求列入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并将落实情况于2022年1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制定审核方案,组织评估。除钢铁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要于2022年1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方案的制定,并向负责组织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评估申请,负责组织评估的各级部门要在1月15日前完成评估工作。钢铁行业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
4.方案实施,组织验收。除钢铁行业外,其它行业企业要于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并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各级部门要在2022年7月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钢铁行业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5.做好工作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企业实施的无低费、中高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组织评估、验收结果等进行总结,于2022年7月15日前(钢铁行业2022年12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6.以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各阶段工作,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填报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最终以管理系统上报结果为准。
四、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站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把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强化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过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专责此项工作,细化措施、务求实效。
2.严格管理,督导问效。各地按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严格清洁生产全过程管理,按照时间步骤和任务节点,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实推快进。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适时通过考核、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各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确保2021年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3.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2021年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任务。
4.实施惩戒,扩大成果。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企业的对标情况、审核结果分别移交排污许可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纳入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事项”,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对于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规定为企业提供审核服务的,依法采取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5.加强宣传,形成自觉。2021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一批企业)目标任务下达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及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讲政策、传要求、明责任、指方向,形成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觉悟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力保障工作目标实现。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王贵磊 0311-87908917
冯 锐 0311-89253578 18631168958
系统技术支持:牛 华 15176496690
电子邮箱:sthjtkxc@163.com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省环科院(冯锐收)
附件:2021年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0630(7).doc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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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一批企业)的通知
来源: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时间:2021-07-15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工作(第一批企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了全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现就做好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根据《河北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冀环大气〔2020〕161号)提出的:“现有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燃煤电厂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到2022年钢铁、焦化、平板玻璃、陶瓷企业要达到清洁生产二级水平,燃煤电厂、水泥要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水平”的要求,选取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四个行业优先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确保2022年全部完成清洁化改造,达到提出的清洁生产审核目标,满足清洁化生产要求。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河北省渤海湾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和我省水、气、土、重金属等工作重点任务,选取电镀、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建材、能源、农副食品加工、皮革及其制品、造纸、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包装印刷等重点任务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扎实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在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
二、审核目标
2021年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需达到以下目标:
1.钢铁、焦化、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整体对标达到“清洁生产三级及以上水平”或“国内清洁生产一般及以上水平”,其中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二级基准值及以上。
2.水泥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整体对标达到“清洁生产三级及以上水平”或“国内清洁生产一般及以上水平”,其中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一级基准值。
3.除以上四行业外,其它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整体对标达到“清洁生产三级及以上水平”或“国内清洁生产一般及以上水平”。如有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4.除以上四行业外,其它无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照同行业整体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一般及以上水平”。如有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5.对于我省已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行业,按照审核指南的具体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
2021年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共计433家,名单见附件1)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依托“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管理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2)有序推进,由企业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行业特性、区域分布、污染物排放、工作任务情况,选择100家企业作为省级承担任务;其余企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工见附件1)。
评估验收部门原则按照纯双超、双有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验收;纯能耗超限额企业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验收;其余企业由两部门协调组织评估验收。
(二)时间步骤
1.企业名单公布。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企业名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自企业名单公布后10日内通过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下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事项告知书”(模板见附件3),加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公章后书面通知企业。
2.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2021年度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抓紧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其中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责令企业抓紧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发证部门要确保2021年12月底前将“钢铁行业2022年11月30日前,其它行业2022年7月1日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作要求列入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并将落实情况于2022年1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制定审核方案,组织评估。除钢铁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要于2022年1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方案的制定,并向负责组织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评估申请,负责组织评估的各级部门要在1月15日前完成评估工作。钢铁行业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
4.方案实施,组织验收。除钢铁行业外,其它行业企业要于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并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各级部门要在2022年7月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钢铁行业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5.做好工作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企业实施的无低费、中高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组织评估、验收结果等进行总结,于2022年7月15日前(钢铁行业2022年12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6.以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各阶段工作,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填报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最终以管理系统上报结果为准。
四、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站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把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强化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过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专责此项工作,细化措施、务求实效。
2.严格管理,督导问效。各地按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严格清洁生产全过程管理,按照时间步骤和任务节点,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实推快进。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适时通过考核、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各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确保2021年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3.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2021年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任务。
4.实施惩戒,扩大成果。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企业的对标情况、审核结果分别移交排污许可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纳入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事项”,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对于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规定为企业提供审核服务的,依法采取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5.加强宣传,形成自觉。2021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一批企业)目标任务下达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及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讲政策、传要求、明责任、指方向,形成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觉悟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力保障工作目标实现。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王贵磊 0311-87908917
冯 锐 0311-89253578 18631168958
系统技术支持:牛 华 15176496690
电子邮箱:sthjtkxc@163.com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省环科院(冯锐收)
附件:2021年河北省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0630(7).doc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