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二批企业)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0656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文号 | 〔202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二批企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为有序推进2020年度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涂装(家具、改装汽车制造)、印刷、制药、石化四个重点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批企业审核工作。在各市上报四个行业重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及全省大气环境治理的重点工作,结合重点行业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推广替代要求,落实我省就涂装(家具、改装汽车制造)、印刷、制药、石化四个重点行业提出的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目标,扎实做好2020年度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二批企业)。
二、审核目标
(一)四个重点行业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基本要求: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四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详见“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平台)开展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的角度削减VOCs产生量。无适用清洁生产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1.印刷企业: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印刷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按照《印刷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整体达到Ⅲ级(国内一般水平)及以上。
2.制药企业: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制药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参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医药制造业》(DB11/T 675-2014)和《化学原料药制造业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1月13日发布)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建议企业根据指标体系的框架自行制定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进行水平分析,使得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整体达到三级(清洁生产一般水平)及以上。
3.涂装(家具)企业:木制家具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涂装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木家具制造业》(GB/T37648-2019)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等级整体达到三级(清洁生产企业)及以上。
铁质家具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涂装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按照《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整体达到Ⅲ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及以上。
4. 涂装(改装汽车制造)企业: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涂装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按照《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整体达到Ⅲ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及以上。
5.石化行业: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石化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其中石油炼制部分可按照《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HJ/T125-2003)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整体达到三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及以上。
(二)其他行业
四个重点行业以外的企业,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气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无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标准的,参照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三、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
2020年度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批企业共计191家由省厅统一组织,由企业所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验收工作分别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工负责,其中,省厅按照企业规模较大、生产工艺流程较全、污染污产生量较大等原则,选择27家企业(含行业示范企业7家)作为省级评估验收企业;其余企业由市级负责。
(二)时间步骤
1.公布企业名单。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企业名单;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企业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自企业名单公布后10日内下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事项告知书”,加盖部门公章后书面通知企业。
2.制定方案与组织评估。企业要于6月30日前完成清洁生产方案的制定,并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评估申请,负责组织审核评估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8月15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各市8月31日前完成审核方案评估情况的汇总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3.方案实施与组织验收。企业于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并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审核验收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4.上报工作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企业实施的无低费、中高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组织评估、验收结果等进行总结,于2022年1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各市生态环境局和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要站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把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清洁生产全过程管理,按照时间步骤和任务节点,细化措施、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务求实效。
2.落实责任,加强督导。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完成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批企业审核任务。省生态环境厅适时通过考核、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各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问效。
3.明确措施,强化惩戒。省生态环境厅将企业的对标情况、审核结果分别移交排污许可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纳入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事项”,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对于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规定为企业提供审核服务的,依法采取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王贵磊 0311-87908917
冯 锐 0311-89253572 18631168958
系统技术支持:牛 华 15176496690
电子邮箱:sthjtkxc@163.com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省环科院1108室(冯锐收)
附件:2020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批企业名单(191家).doc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抄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清洁生产中心。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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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二批企业)的通知
来源: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时间:2021-02-25
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二批企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为有序推进2020年度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涂装(家具、改装汽车制造)、印刷、制药、石化四个重点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批企业审核工作。在各市上报四个行业重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及全省大气环境治理的重点工作,结合重点行业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推广替代要求,落实我省就涂装(家具、改装汽车制造)、印刷、制药、石化四个重点行业提出的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目标,扎实做好2020年度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二批企业)。
二、审核目标
(一)四个重点行业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基本要求: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四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详见“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平台)开展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的角度削减VOCs产生量。无适用清洁生产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1.印刷企业: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印刷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按照《印刷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整体达到Ⅲ级(国内一般水平)及以上。
2.制药企业: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制药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参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医药制造业》(DB11/T 675-2014)和《化学原料药制造业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1月13日发布)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建议企业根据指标体系的框架自行制定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进行水平分析,使得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整体达到三级(清洁生产一般水平)及以上。
3.涂装(家具)企业:木制家具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涂装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木家具制造业》(GB/T37648-2019)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等级整体达到三级(清洁生产企业)及以上。
铁质家具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涂装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按照《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整体达到Ⅲ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及以上。
4. 涂装(改装汽车制造)企业: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涂装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按照《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整体达到Ⅲ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及以上。
5.石化行业: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和《河北省石化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其中石油炼制部分可按照《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HJ/T125-2003)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整体达到三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及以上。
(二)其他行业
四个重点行业以外的企业,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整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以上,涉气指标达到或优于评价基准值;无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标准的,参照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以上。
三、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
2020年度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批企业共计191家由省厅统一组织,由企业所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验收工作分别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工负责,其中,省厅按照企业规模较大、生产工艺流程较全、污染污产生量较大等原则,选择27家企业(含行业示范企业7家)作为省级评估验收企业;其余企业由市级负责。
(二)时间步骤
1.公布企业名单。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企业名单;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企业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自企业名单公布后10日内下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事项告知书”,加盖部门公章后书面通知企业。
2.制定方案与组织评估。企业要于6月30日前完成清洁生产方案的制定,并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评估申请,负责组织审核评估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8月15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各市8月31日前完成审核方案评估情况的汇总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3.方案实施与组织验收。企业于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并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审核验收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4.上报工作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企业实施的无低费、中高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组织评估、验收结果等进行总结,于2022年1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各市生态环境局和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要站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把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清洁生产全过程管理,按照时间步骤和任务节点,细化措施、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务求实效。
2.落实责任,加强督导。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完成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批企业审核任务。省生态环境厅适时通过考核、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各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问效。
3.明确措施,强化惩戒。省生态环境厅将企业的对标情况、审核结果分别移交排污许可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纳入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事项”,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对于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规定为企业提供审核服务的,依法采取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王贵磊 0311-87908917
冯 锐 0311-89253572 18631168958
系统技术支持:牛 华 15176496690
电子邮箱:sthjtkxc@163.com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省环科院1108室(冯锐收)
附件:2020年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批企业名单(191家).doc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抄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清洁生产中心。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