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 ||
发布机构 | 机动车污染防治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644 |
主题分类 | 机动车污染防治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2-07-06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
管理办法》解读
2020年1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于2020年6月联合印发了配套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冀环规范〔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试行2年来,各项条款可执行性强、可操作性强,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正式施行。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编码登记和进出施工现场登记。
本办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本省内各类工程施工场所、企业厂区(场站)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作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办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燃油、燃气和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械登记人可以在微信中搜索“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进入微信小程序,进入登记。具体界面详情如图所示:
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市级(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网络登记系统登录地址和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办理窗口地址。各地依托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自行建设监管平台的,同时发布微信登记小程序搜索地址。
在线提交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凭证等材料: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所有人身份证件照片;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登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
(二)申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前面、尾部、45°角度(左前或右前)位置的照片;
(三)有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应当在线提交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照片;
(四)安装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线提交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的合格检测报告照片,检测报告由具有CMA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上传的照片等材料应当清晰可辨。
二、在线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后的审核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在线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材料后,由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及照片清晰度进行审核。
对于提交的材料完整且照片清晰可辨的,由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系统预留的联系人,到登记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办理窗口领取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由市场监管、民航等相关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领取信息采集表。
对于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照片不清晰的,由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系统预留联系人,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进行登记。
三、已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发动机后登记方式
已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重新办理登记,由原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注销其已取得的环保登记号码,重新核发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对由市场监管、民航等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领取信息采集表。
四、已在本省外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入本省后登记
已在本省外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入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办理变更登记,由使用地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发放新的信息采集表,原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仍有效。
已在本省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出本省且长期不转回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进出工程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查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对由市场监管、民航等相关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查看信息采集表。施工单位应当同时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相关情况,并做好留存。
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和离开工程施工现场的时间。
施工作业的承包人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应当主动配合出示相关材料。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的固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将环保登记号码标识分别固定于机械左右两侧;两侧没有合适空间的,也可以固定于机械尾端或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
环保登记号码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悬挂、粘贴、喷涂等方式固定。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的补办
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原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冀环规范2022.4号--关于发布《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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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机动车污染防治处 时间:2022-07-06
《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
管理办法》解读
2020年1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于2020年6月联合印发了配套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冀环规范〔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试行2年来,各项条款可执行性强、可操作性强,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正式施行。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编码登记和进出施工现场登记。
本办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本省内各类工程施工场所、企业厂区(场站)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作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办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燃油、燃气和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械登记人可以在微信中搜索“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进入微信小程序,进入登记。具体界面详情如图所示:
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市级(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网络登记系统登录地址和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办理窗口地址。各地依托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自行建设监管平台的,同时发布微信登记小程序搜索地址。
在线提交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凭证等材料: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所有人身份证件照片;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登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
(二)申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前面、尾部、45°角度(左前或右前)位置的照片;
(三)有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应当在线提交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照片;
(四)安装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线提交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的合格检测报告照片,检测报告由具有CMA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上传的照片等材料应当清晰可辨。
二、在线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后的审核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在线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材料后,由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及照片清晰度进行审核。
对于提交的材料完整且照片清晰可辨的,由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系统预留的联系人,到登记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办理窗口领取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由市场监管、民航等相关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领取信息采集表。
对于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照片不清晰的,由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系统预留联系人,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进行登记。
三、已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发动机后登记方式
已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重新办理登记,由原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注销其已取得的环保登记号码,重新核发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对由市场监管、民航等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领取信息采集表。
四、已在本省外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入本省后登记
已在本省外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入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办理变更登记,由使用地负责信息编码登记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发放新的信息采集表,原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仍有效。
已在本省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出本省且长期不转回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进出工程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查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对由市场监管、民航等相关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查看信息采集表。施工单位应当同时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相关情况,并做好留存。
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和离开工程施工现场的时间。
施工作业的承包人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应当主动配合出示相关材料。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的固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将环保登记号码标识分别固定于机械左右两侧;两侧没有合适空间的,也可以固定于机械尾端或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
环保登记号码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悬挂、粘贴、喷涂等方式固定。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的补办
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原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冀环规范2022.4号--关于发布《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