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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在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引号 0218077J/2020-0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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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4 15:4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的通知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海洋〔2018〕158号),经省政府同意,在秦皇岛市试点开展湾长制的基础上,在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以逐级压实地方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二、湾长职责

全省建立省、市、县(市、区)、基层四级湾长。省政府主管生态环境的副省长任省级湾长。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以下称沿海三市)市政府市长担任市级总湾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级副总湾长,定期召开调度会议,统筹协调湾长制工作的推进落实。市级及以下湾长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并明确具体职责。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基层湾长驻守、县域湾长巡视、市级湾长检查督导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组织体系

省、市、县(市、区)建立湾长制办公室,乡镇(街道)或沿湾有关单位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省湾长制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海洋生态环境的副厅长担任,沿海三市主管副市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北海事局、河北海警局主管副职担任副主任。省级成员单位明确具体承接湾长制工作的处室负责同志、沿海三市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为联络员,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同志承担日常工作协调。省湾长制办公室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通报全省湾长制工作情况,对省级湾长确定事项进行研究落实,会商协调需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指派工作组对各市湾长制实施情况和湾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协调解决与辽宁、天津、山东海岸省界湾长制工作对接。必要时召开省湾长制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对日常具体工作进行协调部署。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指导督办湾长制有关重点工作。

沿海三市根据当地情况参照省湾长制办公室组织形式设置市湾长制办公室,做到协调顺畅、执行有力。湾长制办公室承担实施湾长制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信息宣传、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在摸清海湾(岸、滩)现状基础上,制定综合治理工作举措,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内容及考核目标,建立湾长责任清单,协调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湾长确定的事项依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湾长制办事机构工作,总体推进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各市要建立湾管员(护滩员、责任人)队伍,专职负责海湾巡查保洁问题上报等工作管理湾滩范围要做到无缝衔接。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符台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等购买海湾巡查、保洁等公共服务。

四、明确工作内容

各级政府要科学部署湾长制工作内容,狠抓责任落实,保障湾长制顺利推进。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以海岸线划定各级湾长管理范围及职责,县区级湾长划定责任区,基层湾长划定责任段,责任区、责任段之间无缝衔接,责任段内有充足的湾管员(护滩员、责任人),做到每一寸海湾(滩)都有人负责。2020年按照《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河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提出的年度目标任务,安排部署各级湾长重点工作。“十四五”期间要按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深化渤海综合治理,统筹安排湾长制相关工作。

五、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湾长会议制度、湾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湾长巡湾制度、湾长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市总湾长、副总湾长每半年巡湾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每季度巡湾不少于一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湾长制办公室要将每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建立湾长制考核问责与奖惩制度,上级湾长负责对相应下级湾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湾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情况列入生态环境日常监察范畴。把推行湾长制工作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严格督政问效。探索开展同级湾长横向监督机制,强化区域联动。对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要统筹现有各类涉海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在现有渠道中重点支持规划编制、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功能提升、环境治理、水质监测、巡查保洁等费用。规范海湾管理保护资金使用,加强审计监督。探索建立长效、稳定和多渠道融资的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入海湾理与保护。

七、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湾长名单。在海湾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湾长公示牌,标明湾长及湾管员(责任人)名单、责任海域、岸线概况、管护职责、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海湾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健全海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海湾海域环境问题。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正向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海湾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以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逐年提升为目标,不断健全完善湾长制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管理保障能力,完成污染防治任务,促进我省海洋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清洁渤海、健康渤海、安全渤海的战略目标。沿海三市于3月15日前将各级湾长名单及职责范围报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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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的通知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海洋〔2018〕158号),经省政府同意,在秦皇岛市试点开展湾长制的基础上,在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以逐级压实地方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二、湾长职责

全省建立省、市、县(市、区)、基层四级湾长。省政府主管生态环境的副省长任省级湾长。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以下称沿海三市)市政府市长担任市级总湾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级副总湾长,定期召开调度会议,统筹协调湾长制工作的推进落实。市级及以下湾长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并明确具体职责。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基层湾长驻守、县域湾长巡视、市级湾长检查督导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组织体系

省、市、县(市、区)建立湾长制办公室,乡镇(街道)或沿湾有关单位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省湾长制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海洋生态环境的副厅长担任,沿海三市主管副市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北海事局、河北海警局主管副职担任副主任。省级成员单位明确具体承接湾长制工作的处室负责同志、沿海三市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为联络员,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同志承担日常工作协调。省湾长制办公室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通报全省湾长制工作情况,对省级湾长确定事项进行研究落实,会商协调需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指派工作组对各市湾长制实施情况和湾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协调解决与辽宁、天津、山东海岸省界湾长制工作对接。必要时召开省湾长制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对日常具体工作进行协调部署。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指导督办湾长制有关重点工作。

沿海三市根据当地情况参照省湾长制办公室组织形式设置市湾长制办公室,做到协调顺畅、执行有力。湾长制办公室承担实施湾长制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信息宣传、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在摸清海湾(岸、滩)现状基础上,制定综合治理工作举措,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内容及考核目标,建立湾长责任清单,协调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湾长确定的事项依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湾长制办事机构工作,总体推进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各市要建立湾管员(护滩员、责任人)队伍,专职负责海湾巡查保洁问题上报等工作管理湾滩范围要做到无缝衔接。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符台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等购买海湾巡查、保洁等公共服务。

四、明确工作内容

各级政府要科学部署湾长制工作内容,狠抓责任落实,保障湾长制顺利推进。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以海岸线划定各级湾长管理范围及职责,县区级湾长划定责任区,基层湾长划定责任段,责任区、责任段之间无缝衔接,责任段内有充足的湾管员(护滩员、责任人),做到每一寸海湾(滩)都有人负责。2020年按照《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河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提出的年度目标任务,安排部署各级湾长重点工作。“十四五”期间要按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深化渤海综合治理,统筹安排湾长制相关工作。

五、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湾长会议制度、湾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湾长巡湾制度、湾长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市总湾长、副总湾长每半年巡湾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每季度巡湾不少于一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湾长制办公室要将每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建立湾长制考核问责与奖惩制度,上级湾长负责对相应下级湾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湾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情况列入生态环境日常监察范畴。把推行湾长制工作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严格督政问效。探索开展同级湾长横向监督机制,强化区域联动。对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要统筹现有各类涉海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在现有渠道中重点支持规划编制、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功能提升、环境治理、水质监测、巡查保洁等费用。规范海湾管理保护资金使用,加强审计监督。探索建立长效、稳定和多渠道融资的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入海湾理与保护。

七、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湾长名单。在海湾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湾长公示牌,标明湾长及湾管员(责任人)名单、责任海域、岸线概况、管护职责、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海湾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健全海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海湾海域环境问题。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正向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海湾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以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逐年提升为目标,不断健全完善湾长制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管理保障能力,完成污染防治任务,促进我省海洋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清洁渤海、健康渤海、安全渤海的战略目标。沿海三市于3月15日前将各级湾长名单及职责范围报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