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辐射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51号)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冀环办〔2016〕26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提高我省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辐射安全管理检查月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摸底排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对辖区辐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源、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要进行认真的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特别是关、停、间歇性生产单位仍持有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领导,定期检查,不留隐患。
对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按“双随机”抽查机制确定检查辐射工作单位的比例和数量;对从事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对放射源移动探伤(含外省在本辖区作业的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等使用高风险放射源以及关、停、间歇性生产单位仍持有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每月检查1次。
二、按时上报工作情况
为切实反映各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掌握和解决所发现的问题,请各市认真填写《辐射安全检查月报表》(见附件)。该表从“总体情况、检查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安全管理建议”四个方面对辐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了梳理分类,力争做到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填报《辐射安全检查月报表》,并报送省环保厅(电子版发至辐射处邮箱)。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辐射安全检查月报工作,省环保厅将对辐射安全检查月报工作定期检查,对虚报、瞒报、迟报情况进行严肃查处;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联 系 人: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处 闫莉 李洁
联系电话:0311-87908513(兼传真)
电子邮箱:fushechu@126.com
附件:**环保局辐射安全检查月报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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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
关于实行辐射安全管理检查月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