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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引号 0218077J/2016-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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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3 16:4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2号)有关要求,省环保厅决定,自2016年10月起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就做好我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放射源安全和安保相关法规标准为依据,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核实梳理全省放射源现状,对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的盘存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放射源安全和安保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放射源安全水平。  

二、检查范围

全省销售、使用放射源(不含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应用现状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底数,放射源完整数据信息,账物相符情况。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

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和措施的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及放射源安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应对能力情况。

(三)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等审批办理情况,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送贮的事后备案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状况等。

(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数据使用情况

管理系统内的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单位台账(管理系统内的台账、单位自有台账和放射源实际数量三者应保持一致)、辐射工作人员数据、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源的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等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

 四、领导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成立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省环保厅辐射安全主管厅领导;

 副组长:辐射处处长、辐射站站长;

 成员:省厅辐射处、辐射站相关人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辐射安全主管局领导、辐射处(科)长、辐射站站长。

 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由厅辐射处、辐射站负责,制定省环保厅检查计划或方案,协助各地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并对各地专项行动进度进行督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负责辖区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为确保此次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也要成立以主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辖区检查计划或方案,并充分利用和发挥辖区县(市、区)环保局的辐射安全监管力量和作用,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五、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16年10月20日前)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行动部署、准备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印发行动通知,通知各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启动自查工作。

(二)第二阶段:组织自查(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组织各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对本单位放射源应用情况、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的自查,督促其按时提交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自查表和自查报告。辖区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汇总后,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复印件报省环保厅辐射处。

 (三)第三阶段:实施检查(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结合上一阶段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目标和重点内容。对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不符以及在以往的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应作为检查重点。

对本辖区涉及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可能持有放射源的无证单位并将其纳入监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在检查中,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梳理清楚放射源底数;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着力解决管理系统内放射源备案不及时造成的底数不准确和后续手续无法完成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于2017年3月1日前完成辖区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源信息核实和检查工作。

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省环保厅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辖区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抽查。

(四)第四阶段:分析总结(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2017年3月1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省厅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各市检查情况以及抽查情况汇总,于5月31日前形成总报告报送环保部。

 六、有关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取得实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加强与县(市、县)环保局的协调,根据历年监督检查结果和自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细化专项行动工作,做好进度安排,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并避免给核技术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强化跟踪落实,注重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继续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展进行跟踪,确保检查成果的落实。针对专项行动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享成功经验,推动全省放射源监管水平全面提高。

(四)做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在对放射源安保情况及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应做好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各自监管范围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附件: 河北省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自查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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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2号)有关要求,省环保厅决定,自2016年10月起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就做好我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放射源安全和安保相关法规标准为依据,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核实梳理全省放射源现状,对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的盘存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放射源安全和安保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放射源安全水平。  

二、检查范围

全省销售、使用放射源(不含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应用现状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底数,放射源完整数据信息,账物相符情况。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

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和措施的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及放射源安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应对能力情况。

(三)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等审批办理情况,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送贮的事后备案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状况等。

(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数据使用情况

管理系统内的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单位台账(管理系统内的台账、单位自有台账和放射源实际数量三者应保持一致)、辐射工作人员数据、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源的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等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

 四、领导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成立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省环保厅辐射安全主管厅领导;

 副组长:辐射处处长、辐射站站长;

 成员:省厅辐射处、辐射站相关人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辐射安全主管局领导、辐射处(科)长、辐射站站长。

 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由厅辐射处、辐射站负责,制定省环保厅检查计划或方案,协助各地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并对各地专项行动进度进行督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负责辖区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为确保此次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也要成立以主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辖区检查计划或方案,并充分利用和发挥辖区县(市、区)环保局的辐射安全监管力量和作用,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五、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16年10月20日前)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行动部署、准备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印发行动通知,通知各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启动自查工作。

(二)第二阶段:组织自查(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组织各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对本单位放射源应用情况、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的自查,督促其按时提交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自查表和自查报告。辖区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汇总后,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复印件报省环保厅辐射处。

 (三)第三阶段:实施检查(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结合上一阶段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目标和重点内容。对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不符以及在以往的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应作为检查重点。

对本辖区涉及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可能持有放射源的无证单位并将其纳入监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在检查中,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梳理清楚放射源底数;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着力解决管理系统内放射源备案不及时造成的底数不准确和后续手续无法完成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于2017年3月1日前完成辖区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源信息核实和检查工作。

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省环保厅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辖区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抽查。

(四)第四阶段:分析总结(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2017年3月1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省厅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各市检查情况以及抽查情况汇总,于5月31日前形成总报告报送环保部。

 六、有关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取得实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加强与县(市、县)环保局的协调,根据历年监督检查结果和自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细化专项行动工作,做好进度安排,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并避免给核技术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强化跟踪落实,注重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继续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展进行跟踪,确保检查成果的落实。针对专项行动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享成功经验,推动全省放射源监管水平全面提高。

(四)做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在对放射源安保情况及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应做好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各自监管范围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附件: 河北省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自查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