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4-00882 |
主题分类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强化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提升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主体责任落实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称鉴别委托方)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如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在危险废物鉴别和异议评估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需要鉴别物质的严格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符合编制要求,并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规范鉴别工作流程
(一)平台注册。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https://gfmh.meescc.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注册,鉴别单位注册完成后应主动公开基本信息。
(二)任务委托。鉴别委托方应在信息平台上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鉴别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形除外),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开展鉴别。鉴别工作应先行编制鉴别方案,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论证。鉴别方案确定后,鉴别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要求开展鉴别,并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
(四)信息公开。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同时向鉴别委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五)异议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评估申请,提供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评估意见上传信息平台,并函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鉴别委托方应将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完善的鉴别报告及相关资料上传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提供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后的意见,作为危险废物鉴别最终评估意见。
(六)结论应用。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依据。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同意,可作为鉴别委托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依据。
三、强化鉴别组织管理
(一)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及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秘书处组织鉴别专家委员会对存在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进行评估,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
(二)各地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将合法有效的鉴别结论纳入到环境管理中。对存在问题的鉴别报告,及时要求企业停止应用鉴别结论,落实相应污染防治要求,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鼓励行业组织及相关单位征集、遴选并发布相关行业危险废物鉴别典型案例,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形成行业自律、源头管控、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时间:2024-11-22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强化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提升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主体责任落实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称鉴别委托方)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如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在危险废物鉴别和异议评估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需要鉴别物质的严格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符合编制要求,并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规范鉴别工作流程
(一)平台注册。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https://gfmh.meescc.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注册,鉴别单位注册完成后应主动公开基本信息。
(二)任务委托。鉴别委托方应在信息平台上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鉴别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形除外),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开展鉴别。鉴别工作应先行编制鉴别方案,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论证。鉴别方案确定后,鉴别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要求开展鉴别,并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
(四)信息公开。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同时向鉴别委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五)异议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评估申请,提供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评估意见上传信息平台,并函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鉴别委托方应将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完善的鉴别报告及相关资料上传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提供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后的意见,作为危险废物鉴别最终评估意见。
(六)结论应用。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依据。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同意,可作为鉴别委托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依据。
三、强化鉴别组织管理
(一)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及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秘书处组织鉴别专家委员会对存在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进行评估,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
(二)各地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将合法有效的鉴别结论纳入到环境管理中。对存在问题的鉴别报告,及时要求企业停止应用鉴别结论,落实相应污染防治要求,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鼓励行业组织及相关单位征集、遴选并发布相关行业危险废物鉴别典型案例,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形成行业自律、源头管控、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