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全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经营单位进行核查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231号 | ||
发布机构 | 土壤生态环境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17-02332 |
主题分类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冀环办字函〔2017〕231号
关于对全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经营单位
进行核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以下简称《复函》),现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请各市认真组织做好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核查。各市环保局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照《复函》明确的事项,逐一核查辖区内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经营单位的处置工艺和技术情况,对界定为“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经营单位,委托你局立即暂扣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统计其目前贮存的废矿物油数量,登记在册,监督企业安全贮存,并尽快妥善转移给其他有资质单位合法利用处置。各市2017年5月31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及暂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送省环保厅。
二、严格审核把关。省环保厅组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将对各市上报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各市核查不实的,将组织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赴现场核定。2017年6月15日前,省固管中心将审查、核定情况送交厅土壤处,土壤处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后印发各市。如发现各市漏报、瞒报等情况,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通报全省。
三、其它相关事项。各市环保局认真做好《复函》的政策解读工作,不得再为《复函》界定为“土法炼油”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危废经营许可等环保手续。对不符合要求、主动上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有继续经营意愿的企业,在符合《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前提下,“十三五”期间允许其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但再建的废矿物油经营设施利用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年。否则,不予受理其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对拒不配合核查工作或漏报、瞒报,及经省核定为“土法炼油”的经营单位,将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政府依法取缔,且今后不得再行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联 系 人:省环保厅土壤处 张启发 张亚新
联系方式:0311-87906803
联 系 人:省固管中心 王宇青
联系方式:0311-87803311
附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抄送:各环境监察办公室,省环监局、省固管中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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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经营单位进行核查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231号
来源:土壤生态环境处 时间:2017-05-16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冀环办字函〔2017〕231号
关于对全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经营单位
进行核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以下简称《复函》),现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请各市认真组织做好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核查。各市环保局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照《复函》明确的事项,逐一核查辖区内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经营单位的处置工艺和技术情况,对界定为“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经营单位,委托你局立即暂扣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统计其目前贮存的废矿物油数量,登记在册,监督企业安全贮存,并尽快妥善转移给其他有资质单位合法利用处置。各市2017年5月31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及暂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送省环保厅。
二、严格审核把关。省环保厅组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将对各市上报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各市核查不实的,将组织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赴现场核定。2017年6月15日前,省固管中心将审查、核定情况送交厅土壤处,土壤处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后印发各市。如发现各市漏报、瞒报等情况,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通报全省。
三、其它相关事项。各市环保局认真做好《复函》的政策解读工作,不得再为《复函》界定为“土法炼油”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危废经营许可等环保手续。对不符合要求、主动上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有继续经营意愿的企业,在符合《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前提下,“十三五”期间允许其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但再建的废矿物油经营设施利用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年。否则,不予受理其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对拒不配合核查工作或漏报、瞒报,及经省核定为“土法炼油”的经营单位,将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政府依法取缔,且今后不得再行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联 系 人:省环保厅土壤处 张启发 张亚新
联系方式:0311-87906803
联 系 人:省固管中心 王宇青
联系方式:0311-87803311
附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抄送:各环境监察办公室,省环监局、省固管中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