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巡查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土壤生态环境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17-02508 |
主题分类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关于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巡查工作的通知
冀环土函〔2017〕1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自2017年2月20日起联合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巡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查内容
(一)各市是否制定本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是否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是否召开了动员部署会议;是否向社会公开了举报方式;是否进行了宣传。
(二)各市环保、卫生计生部门统计辖区内年产生3吨以上废酸、废碱、医疗废物、医药废物、精(蒸)馏残渣、废乳化液、废铅蓄电池等单位名单信息进展情况。
(三)各市环保部门是否对2015年以来发放和接收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在市局网站进行公布;是否对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形到相关市环保局网站查询比对,以及比对过程发现的问题梳理情况。
(四)各市环保、公安、卫计部门是否对2015年以来收到的举报线索登记造册并进行存档;是否对所做出的危险废物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和举报查处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五)各市本次专项行动出动人员构成、数量及分组情况;是否确定市级现场检查的任务目标;是否按照冀环土〔2017〕22号要求进行现场排查并统计本市排查结果。
二、巡查安排
本次巡查由省环境保护厅土壤处负责综合协调,共分两个巡查组,由省环境保护厅土壤处、省固管中心各派一名副处级干部任组长,对各市专项行动排查阶段工作情况进行1-2轮巡查。另外,每组配环保宣教人员一名负责摄像,以便及时报道本次巡查和各市排查情况。
第一巡查组:省环境保护厅土壤处带队,省固管中心1人、省公安厅环安总队1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执法处1人,由市级环保部门安排一位摄像人员负责采集报道素材。
第二巡查组:省固管中心带队,省固管中心1人、省环保宣教中心1人、省公安厅1人、省卫生计生委1人。
巡查时间:2017年2月20日至3月15日,各巡查组确定具体时间后将另行电话通知各市。
三、巡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市级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关于本次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及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各市按照冀环土〔2017〕22号文件要求对各项工作汇总、统计、公示及资料存档等情况。
(三)现场抽查。随同各市检查组赴有关企业就市级现场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四)逐项考核。对各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填写巡查表,作为省级督查和总结通报的内容。
四、其他要求
(一)积极迎查。各市要对本次专项行动认真组织部署,做好材料档案整理和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条、逐项提前准备所需材料。
(二)严格考核。省巡查组要按照《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巡查表》(附表1)要求,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逐项考核。对于巡查过程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巡查组要提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严肃处理。
(三)严明纪律。省巡查组要严格遵守文明执法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参加与巡查无关的活动。要客观反映巡查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事实。
另外,经研究决定,本通知以省环境保护厅名义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各市环保部门负责将本通知尽快送辖区内市级公安、卫生计生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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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土壤生态环境处 时间:2017-02-17
关于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巡查工作的通知
冀环土函〔2017〕1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自2017年2月20日起联合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巡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查内容
(一)各市是否制定本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是否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是否召开了动员部署会议;是否向社会公开了举报方式;是否进行了宣传。
(二)各市环保、卫生计生部门统计辖区内年产生3吨以上废酸、废碱、医疗废物、医药废物、精(蒸)馏残渣、废乳化液、废铅蓄电池等单位名单信息进展情况。
(三)各市环保部门是否对2015年以来发放和接收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在市局网站进行公布;是否对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形到相关市环保局网站查询比对,以及比对过程发现的问题梳理情况。
(四)各市环保、公安、卫计部门是否对2015年以来收到的举报线索登记造册并进行存档;是否对所做出的危险废物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和举报查处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五)各市本次专项行动出动人员构成、数量及分组情况;是否确定市级现场检查的任务目标;是否按照冀环土〔2017〕22号要求进行现场排查并统计本市排查结果。
二、巡查安排
本次巡查由省环境保护厅土壤处负责综合协调,共分两个巡查组,由省环境保护厅土壤处、省固管中心各派一名副处级干部任组长,对各市专项行动排查阶段工作情况进行1-2轮巡查。另外,每组配环保宣教人员一名负责摄像,以便及时报道本次巡查和各市排查情况。
第一巡查组:省环境保护厅土壤处带队,省固管中心1人、省公安厅环安总队1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执法处1人,由市级环保部门安排一位摄像人员负责采集报道素材。
第二巡查组:省固管中心带队,省固管中心1人、省环保宣教中心1人、省公安厅1人、省卫生计生委1人。
巡查时间:2017年2月20日至3月15日,各巡查组确定具体时间后将另行电话通知各市。
三、巡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市级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关于本次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及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各市按照冀环土〔2017〕22号文件要求对各项工作汇总、统计、公示及资料存档等情况。
(三)现场抽查。随同各市检查组赴有关企业就市级现场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四)逐项考核。对各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填写巡查表,作为省级督查和总结通报的内容。
四、其他要求
(一)积极迎查。各市要对本次专项行动认真组织部署,做好材料档案整理和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条、逐项提前准备所需材料。
(二)严格考核。省巡查组要按照《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巡查表》(附表1)要求,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逐项考核。对于巡查过程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巡查组要提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严肃处理。
(三)严明纪律。省巡查组要严格遵守文明执法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参加与巡查无关的活动。要客观反映巡查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事实。
另外,经研究决定,本通知以省环境保护厅名义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各市环保部门负责将本通知尽快送辖区内市级公安、卫生计生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