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同意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218077J/2015-01764 | |
主题分类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贵省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100吨废活性炭(HW02 271-004-02),于2015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我省五马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请贵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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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来源: 时间:2015-06-26
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贵省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100吨废活性炭(HW02 271-004-02),于2015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我省五马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请贵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