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直管县(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52号)要求,省环保厅责成省固管中心会同相关设区市环保局、直管县(市)环保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新的考核标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我省制定的《河北省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检查组对全省52家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的考核标准,大部分企业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加工利用场所不规范,有的企业未按要求对加工场地明确划分加工区域,现有厂区或厂房面积不能满足进口废物考核的新要求,存在原料或产品露天堆放现象,有的企业厂区地面未完全硬化,不能达到防渗要求。二是部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满足《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要求,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健全,污染源监测因子不全面。三是企业仍存在法治意识淡薄,管理薄弱的现象,未规范建立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对不可利用废物管理不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档案不健全,未认真履行环境监测制度,普遍存在监测频次和因子不满足要求的现象。
二、下步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督促辖区内进口废塑料的企业进一步进行整改完善,强化督导检查。并将整改情况于2013年9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厅污防处。
(二)按照国家《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请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重新组织进口废塑料企业的现场考核,出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明确责任,凡是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一律视为未通过考核。于10月20前将辖区内进口废塑料企业《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上报省环保厅污防处,作为企业进口备案依据。
(三)在进口废塑料现场考核工作中要加强廉洁自律,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把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权谋私,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吕玉红
电 话:0311-87908311
邮 箱:hbswfc@126.com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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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监管的通知 来源:大气环境处 时间:201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