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大气环境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13-02888 |
主题分类 |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号),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环保部组织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各设区市环保局以2012年12月31日前申请进口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废物企业”)为基数,按照监管指南规定确定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以下简称“监管名录”),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监管名录上报省厅,以后并根据监管情况将更新名录于每月月底前上报省厅。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进口废物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列入监管名录中的企业,一旦有进口行为发生,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每月月底前上报省厅。省厅每年将对进口废物企业组织现场抽查审核,并将结果报环保部备案。
三、注重对废塑料企业的管理。自2013年4月1日起,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按照《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出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和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联系人:吕玉红
电 话:0311-87908311
邮 箱:hbswfc@126.com
附件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
附件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下载区:关于转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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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大气环境处 时间:2013-02-25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号),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环保部组织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各设区市环保局以2012年12月31日前申请进口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废物企业”)为基数,按照监管指南规定确定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以下简称“监管名录”),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监管名录上报省厅,以后并根据监管情况将更新名录于每月月底前上报省厅。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进口废物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列入监管名录中的企业,一旦有进口行为发生,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每月月底前上报省厅。省厅每年将对进口废物企业组织现场抽查审核,并将结果报环保部备案。
三、注重对废塑料企业的管理。自2013年4月1日起,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按照《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出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和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联系人:吕玉红
电 话:0311-87908311
邮 箱:hbswfc@126.com
附件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
附件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下载区:关于转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