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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支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大气环境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3-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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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3-04-04 17:27 信息来源:大气环境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的实施意见》,省有关部门持续优化多元保障,从科技、环保、财税、绿色信贷等方面出台相应支持政策,激发创A企业投资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我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进程,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工程项目许可审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环节和时间。针对创A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设施深度治理项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企业,落实好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五、落实环境保护税减免。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

六、实行创A企业财政奖补。支持重点行业创A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按照“以奖代补、早创早补、先创多补”的原则,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企业分行业按统一标准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积极帮扶创A企业谋划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组织开展专项和专家预审核,有针对性提升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水平,为创A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八、提高垃圾处理费用补贴。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各地要科学核算成本,合理提高处理费用补贴标准,确保企业稳定达标运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九、实施差别化电价。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十、开展绿色信贷。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能源利用效率高、有节能减排潜力的重点行业创A企业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名单,开展以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账款为质押标的的绿色信贷业务,开通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十一、加强融资引导。鼓励和支持有融资需求的重点行业创A企业在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金融专区发布融资需求,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高效对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普惠智慧型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十二、减少错峰时间。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水泥错峰生产要求,依规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水泥企业4000吨/天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在采暖季减少错峰时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三、落实差异化管理。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原则,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企业,直接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自主减排,确保企业不停产、不限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四、优化环境监督执法方式。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企业直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全部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健全非现场执法方式,拓展非现场执法范围,规范非现场执法程序和要求,除在线超标异常数据核查、信访举报、双随机抽查等外,一般不进行日常现场执法检查,实现“无事不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五、优先开展排污权交易。对重点行业企业通过创A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及时开展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简化交易主体审核,优先投放交易市场自由交易。企业完成环保绩效创A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于1个月内完成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可交易排污权出让困难的,各市政府可优先进行回购收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六、开展降碳节能诊断服务。以创A企业为重点,组织节能诊断服务公益机构,按照“区域就近、行业对口”原则,对重点企业进行能效分析,开展节能降碳诊断服务,提出诊断报告和改进建议。指导创A企业将工艺改进、能源替代、节能提效、综合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碳减排量以及低于年度基准排放部分碳排放量开发为碳减排项目,优先对创A项目减排量进行评估并开展核定登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七、加强科研支撑。支持创A企业申报超低排放技术装备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科研项目,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引导创A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十八、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完善重点行业创A标准,印发最优实用技术指南,开展现场观摩学习活动。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并成功创A的企业,择优推荐其污染治理技术进入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先进实用技术目录,支持推广应用。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企业优先申报绿色工厂、“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相关解读:《支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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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的实施意见》,省有关部门持续优化多元保障,从科技、环保、财税、绿色信贷等方面出台相应支持政策,激发创A企业投资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我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进程,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工程项目许可审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环节和时间。针对创A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设施深度治理项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企业,落实好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五、落实环境保护税减免。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

六、实行创A企业财政奖补。支持重点行业创A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按照“以奖代补、早创早补、先创多补”的原则,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企业分行业按统一标准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积极帮扶创A企业谋划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组织开展专项和专家预审核,有针对性提升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水平,为创A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八、提高垃圾处理费用补贴。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各地要科学核算成本,合理提高处理费用补贴标准,确保企业稳定达标运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九、实施差别化电价。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十、开展绿色信贷。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能源利用效率高、有节能减排潜力的重点行业创A企业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名单,开展以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账款为质押标的的绿色信贷业务,开通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十一、加强融资引导。鼓励和支持有融资需求的重点行业创A企业在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金融专区发布融资需求,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高效对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普惠智慧型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十二、减少错峰时间。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水泥错峰生产要求,依规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水泥企业4000吨/天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在采暖季减少错峰时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三、落实差异化管理。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原则,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企业,直接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自主减排,确保企业不停产、不限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四、优化环境监督执法方式。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企业直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全部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健全非现场执法方式,拓展非现场执法范围,规范非现场执法程序和要求,除在线超标异常数据核查、信访举报、双随机抽查等外,一般不进行日常现场执法检查,实现“无事不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五、优先开展排污权交易。对重点行业企业通过创A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及时开展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简化交易主体审核,优先投放交易市场自由交易。企业完成环保绩效创A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于1个月内完成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可交易排污权出让困难的,各市政府可优先进行回购收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六、开展降碳节能诊断服务。以创A企业为重点,组织节能诊断服务公益机构,按照“区域就近、行业对口”原则,对重点企业进行能效分析,开展节能降碳诊断服务,提出诊断报告和改进建议。指导创A企业将工艺改进、能源替代、节能提效、综合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碳减排量以及低于年度基准排放部分碳排放量开发为碳减排项目,优先对创A项目减排量进行评估并开展核定登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七、加强科研支撑。支持创A企业申报超低排放技术装备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科研项目,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引导创A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十八、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完善重点行业创A标准,印发最优实用技术指南,开展现场观摩学习活动。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并成功创A的企业,择优推荐其污染治理技术进入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先进实用技术目录,支持推广应用。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企业优先申报绿色工厂、“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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