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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618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文号 冀环审【2022】45号
发布日期 2022-05-27 主题词

关于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5-27 16:58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天津铁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位于邯郸市涉县更乐镇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天铁工业区,天津铁厂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座1780立方米高炉、1座110吨转炉、1座110吨LF精炼炉、1台方坯连铸机、1台小板坯连铸机、5万立方米转炉煤气储配站、1套3.2万立方米/时制氧机组、1套100兆瓦超高温亚临界余热余气发电机组、3座110千伏变电站、相关输配电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二期工程建设1座1780立方米高炉、1条180万吨/年球团生产线、2座料场、1台3.2万立方米/时制氧机组、1套100兆瓦超高温亚临界余热余气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炼铁产能304万吨、炼钢产能125万吨。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相关政策要求。2021年7月22日和30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对天津市新天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告;2021年7月30日,项目经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津发改备〔2021〕27号);2021年11月15日、2022年1月1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出具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的批复》(津发改批复(能源)〔2021〕3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津发改许可〔2022〕6号)。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备料工序。球团料场火车翻车机及转运废气、球团料场汽车受料槽及转运废气均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综合料场汽车受料槽及转运废气、焦炭筒仓原料除尘系统废气、焦炭受料槽废气均由折叠滤筒除尘器净化处理,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2.球团工序。精矿干燥废气、精矿辊压及物料转运废气、造球及布料废气、鼓风干燥废气、机尾落料及成品筛分废气均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焙烧烟气及加热炉烟气由“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SCR脱硝”处理系统净化处理;脱硫剂仓、脱硫灰仓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氨排放浓度须满足《邯郸市2020年工业企业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邯气领办〔2020〕39号)相关要求。

3.炼铁工序。喷吹煤筒仓及转运废气、煤粉制备废气均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高炉矿槽槽上布料、槽下配料、筛分等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含炉顶落料废气)均由折叠滤筒除尘器净化处理,高炉热风炉由“低氮燃烧+SDS脱硫+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高炉渣粒化及底滤渣废气配备“重力旋流除尘+降温+升温”脱白装置,上述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

4.炼钢工序。散装料上料及转运废气,铁水倒罐、拆包废气及废钢切割废气,LF精炼废气及LF炉高位料仓废气、吹氩喂丝废气、钢包热修废气,连铸火焰切割烟气、中间包翻包废气及大包回转平台废气,均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转炉一次烟气由LT干法除尘净化处理,转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均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钢渣采用有压热焖工艺,焖渣废气由“洗涤塔+除雾塔+湿式电除尘器”净化处理。上述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5.发电工序。发电锅炉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及焦炉煤气的混合煤气为燃料,锅炉燃烧烟气与脱硝加热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DS干法脱硫+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SCR脱硝(还原剂为尿素)”处理系统处理,脱硫剂仓废气先经配套的仓顶单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脱硫灰仓废气一并由锅炉烟气治理措施中的“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上述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2-2011)表2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自备电厂燃气锅炉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氨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相关要求。

6.无组织废气。各料场按全封闭式结构建设,地面全部硬化,配备干雾抑尘装置,出入口设电动大门,作业时须处于全封闭状态,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装置,配备新能源地面清扫车,加大清扫频次;各生产车间产尘点配备整体密闭罩和大容积密闭罩,提高集气效率;厂内各物料运输、转运采用封闭皮带通廊、密闭车辆、气力输送或吸排罐车等方式,实现转运中物料及除尘灰不落地。生产用生石灰采用全密闭式新能源汽车进行厂区间周转。各物料运输门口设置洗车装置;设置清扫车、洒水车,定期对厂区道路进行清扫及洒水抑尘;主要路段安装总悬浮颗粒物监控仪,建立车辆运输扬尘监控系统,纳入全厂无组织管控治一体化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运行中的道路扬尘,并与清扫车、洒水车、雾炮联动;控制车辆行进速度,对厂区内空闲区域、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一期工程实施后,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197.953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103.82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365.277吨/年。两期工程全部实施后,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409.175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297.93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814.734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

项目崇钢厂区炼钢工序转炉汽化冷却系统排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浊环水系统排污水排入现有钢轧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高密度沉淀池+V型滤池”)处理后,排入提标改造后的主厂区铁前综合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炼钢工序生活污水经崇钢厂区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厌氧池+接触氧化池+斜管沉淀池+混合消毒池”)处理后用于崇钢厂区炼钢焖渣补水。主厂区各生产工序净环系统排污水、冲渣消白冷凝水、锅炉排污水排入提标改造后的主厂区铁前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主厂区生活污水经主厂区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气浮+A2O+MBR+臭氧消毒”)处理后排入提标改造后的主厂区铁前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

提标改造后的主厂区铁前综合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高密度沉淀+V型滤池”预处理系统、“多介质过滤+超滤+反渗透”深度处理系统、“浓水高密度沉淀+臭氧氧化+多介质过滤+活性炭吸附+超滤+反渗透+高浓水反渗透”处理系统,处理后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回用水要求,净水全部用于厂区各生产工序补水,浓水用于高炉冲渣。

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实施后,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不得超过0/年,废水不得外排。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涉县、邯郸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备料工序除尘灰送现有烧结工序配料使用;球团工序除尘灰送球团工序配料使用,脱硫灰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炼铁工序除尘灰、重力灰/瓦斯灰送现有烧结工序配料使用,高炉渣外售水泥企业或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脱硫灰外售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炼钢工序除尘灰送现有烧结工序配料使用,转炉钢渣、铸余渣经炼钢车间焖渣处理后送物华钢渣处理公司处理,废钢分拣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送垃圾回收企业,氧化铁皮、污泥、除尘灰泥送现有备料工序混配料使用,废耐火材料送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发电工序除尘灰、脱硫灰外售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均送现有备料工序混配料使用;制氧废固定分子筛作建筑材料外售。

危险废物中,废SCR脱硝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含油污泥、实验室废液、废铅蓄电池均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及4类标准要求。

(九)一期工程碳排放量1877704.0吨二氧化碳/年、二期工程碳排放量2122804.6吨二氧化碳/年,合计4000508.6吨二氧化碳/年。其中球团工序碳排放量154632.4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0.086吨二氧化碳/吨产品;炼铁工序碳排放量1359227.6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0.447吨二氧化碳/吨产品;炼钢工序(含转炉炼钢、LF精炼及连铸工序)碳排放量57313.6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0.0459吨二氧化碳/吨产品。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噪声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二噁英、铅、氟化物、氨、硫化氢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升级改造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喷吹煤筒仓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高炉热风炉烟气,铁水倒罐、拆包及废钢切割废气,转炉二次烟气、发电锅炉烟气、汽车受料槽及转运站废气、球团焙烧烟气等排气筒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须按照《邯郸市2020年工业企业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邯气领办〔2020〕39号)要求,对球团焙烧烟气、发电锅炉烟气排气筒安装氨逃逸自动监测设施。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路、皮带通廊、管带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或新能源汽车运输。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三)项目建设和运行应严格落实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加快厂区水资源置换工作,确保项目生活用新水近期由涉县台北村新建水源井供应,远期由茅岭底水库供水;生产用水近期由天铁水源地和昊立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联合供水,远期由地表水和昊立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联合供水,严禁新增地下水用量。

(十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你公司应配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升级改造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有关设备拆除工作,确保升级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821.752吨/年、640.071吨/年、1773.538吨/年。升级改造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期完成焦化废水处理改造、废水零排放改造、焦炉炉体无组织废气治理、棒材轧机除尘改造、6号3200立方米高炉矿槽区域布袋除尘提升改造,焦炭转运区域漏点封堵,180吨转炉炼钢工序大包回转台集尘罩提升改造工作。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未完成上述工作,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产能替代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送我厅。

五、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组织开展升级改造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升级改造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5月27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涉县人民政府,河北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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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天津铁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位于邯郸市涉县更乐镇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天铁工业区,天津铁厂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座1780立方米高炉、1座110吨转炉、1座110吨LF精炼炉、1台方坯连铸机、1台小板坯连铸机、5万立方米转炉煤气储配站、1套3.2万立方米/时制氧机组、1套100兆瓦超高温亚临界余热余气发电机组、3座110千伏变电站、相关输配电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二期工程建设1座1780立方米高炉、1条180万吨/年球团生产线、2座料场、1台3.2万立方米/时制氧机组、1套100兆瓦超高温亚临界余热余气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炼铁产能304万吨、炼钢产能125万吨。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相关政策要求。2021年7月22日和30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对天津市新天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告;2021年7月30日,项目经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津发改备〔2021〕27号);2021年11月15日、2022年1月1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出具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的批复》(津发改批复(能源)〔2021〕3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津发改许可〔2022〕6号)。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备料工序。球团料场火车翻车机及转运废气、球团料场汽车受料槽及转运废气均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综合料场汽车受料槽及转运废气、焦炭筒仓原料除尘系统废气、焦炭受料槽废气均由折叠滤筒除尘器净化处理,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2.球团工序。精矿干燥废气、精矿辊压及物料转运废气、造球及布料废气、鼓风干燥废气、机尾落料及成品筛分废气均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焙烧烟气及加热炉烟气由“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SCR脱硝”处理系统净化处理;脱硫剂仓、脱硫灰仓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氨排放浓度须满足《邯郸市2020年工业企业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邯气领办〔2020〕39号)相关要求。

3.炼铁工序。喷吹煤筒仓及转运废气、煤粉制备废气均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高炉矿槽槽上布料、槽下配料、筛分等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含炉顶落料废气)均由折叠滤筒除尘器净化处理,高炉热风炉由“低氮燃烧+SDS脱硫+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高炉渣粒化及底滤渣废气配备“重力旋流除尘+降温+升温”脱白装置,上述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

4.炼钢工序。散装料上料及转运废气,铁水倒罐、拆包废气及废钢切割废气,LF精炼废气及LF炉高位料仓废气、吹氩喂丝废气、钢包热修废气,连铸火焰切割烟气、中间包翻包废气及大包回转平台废气,均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转炉一次烟气由LT干法除尘净化处理,转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均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钢渣采用有压热焖工艺,焖渣废气由“洗涤塔+除雾塔+湿式电除尘器”净化处理。上述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5.发电工序。发电锅炉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及焦炉煤气的混合煤气为燃料,锅炉燃烧烟气与脱硝加热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DS干法脱硫+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SCR脱硝(还原剂为尿素)”处理系统处理,脱硫剂仓废气先经配套的仓顶单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脱硫灰仓废气一并由锅炉烟气治理措施中的“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上述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2-2011)表2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自备电厂燃气锅炉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氨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相关要求。

6.无组织废气。各料场按全封闭式结构建设,地面全部硬化,配备干雾抑尘装置,出入口设电动大门,作业时须处于全封闭状态,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装置,配备新能源地面清扫车,加大清扫频次;各生产车间产尘点配备整体密闭罩和大容积密闭罩,提高集气效率;厂内各物料运输、转运采用封闭皮带通廊、密闭车辆、气力输送或吸排罐车等方式,实现转运中物料及除尘灰不落地。生产用生石灰采用全密闭式新能源汽车进行厂区间周转。各物料运输门口设置洗车装置;设置清扫车、洒水车,定期对厂区道路进行清扫及洒水抑尘;主要路段安装总悬浮颗粒物监控仪,建立车辆运输扬尘监控系统,纳入全厂无组织管控治一体化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运行中的道路扬尘,并与清扫车、洒水车、雾炮联动;控制车辆行进速度,对厂区内空闲区域、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一期工程实施后,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197.953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103.82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365.277吨/年。两期工程全部实施后,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409.175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297.93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814.734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

项目崇钢厂区炼钢工序转炉汽化冷却系统排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浊环水系统排污水排入现有钢轧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高密度沉淀池+V型滤池”)处理后,排入提标改造后的主厂区铁前综合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炼钢工序生活污水经崇钢厂区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厌氧池+接触氧化池+斜管沉淀池+混合消毒池”)处理后用于崇钢厂区炼钢焖渣补水。主厂区各生产工序净环系统排污水、冲渣消白冷凝水、锅炉排污水排入提标改造后的主厂区铁前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主厂区生活污水经主厂区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气浮+A2O+MBR+臭氧消毒”)处理后排入提标改造后的主厂区铁前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

提标改造后的主厂区铁前综合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高密度沉淀+V型滤池”预处理系统、“多介质过滤+超滤+反渗透”深度处理系统、“浓水高密度沉淀+臭氧氧化+多介质过滤+活性炭吸附+超滤+反渗透+高浓水反渗透”处理系统,处理后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回用水要求,净水全部用于厂区各生产工序补水,浓水用于高炉冲渣。

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实施后,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不得超过0/年,废水不得外排。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涉县、邯郸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备料工序除尘灰送现有烧结工序配料使用;球团工序除尘灰送球团工序配料使用,脱硫灰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炼铁工序除尘灰、重力灰/瓦斯灰送现有烧结工序配料使用,高炉渣外售水泥企业或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脱硫灰外售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炼钢工序除尘灰送现有烧结工序配料使用,转炉钢渣、铸余渣经炼钢车间焖渣处理后送物华钢渣处理公司处理,废钢分拣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送垃圾回收企业,氧化铁皮、污泥、除尘灰泥送现有备料工序混配料使用,废耐火材料送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发电工序除尘灰、脱硫灰外售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均送现有备料工序混配料使用;制氧废固定分子筛作建筑材料外售。

危险废物中,废SCR脱硝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含油污泥、实验室废液、废铅蓄电池均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及4类标准要求。

(九)一期工程碳排放量1877704.0吨二氧化碳/年、二期工程碳排放量2122804.6吨二氧化碳/年,合计4000508.6吨二氧化碳/年。其中球团工序碳排放量154632.4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0.086吨二氧化碳/吨产品;炼铁工序碳排放量1359227.6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0.447吨二氧化碳/吨产品;炼钢工序(含转炉炼钢、LF精炼及连铸工序)碳排放量57313.6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0.0459吨二氧化碳/吨产品。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噪声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二噁英、铅、氟化物、氨、硫化氢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升级改造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喷吹煤筒仓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高炉热风炉烟气,铁水倒罐、拆包及废钢切割废气,转炉二次烟气、发电锅炉烟气、汽车受料槽及转运站废气、球团焙烧烟气等排气筒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须按照《邯郸市2020年工业企业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邯气领办〔2020〕39号)要求,对球团焙烧烟气、发电锅炉烟气排气筒安装氨逃逸自动监测设施。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路、皮带通廊、管带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或新能源汽车运输。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三)项目建设和运行应严格落实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加快厂区水资源置换工作,确保项目生活用新水近期由涉县台北村新建水源井供应,远期由茅岭底水库供水;生产用水近期由天铁水源地和昊立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联合供水,远期由地表水和昊立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联合供水,严禁新增地下水用量。

(十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你公司应配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升级改造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有关设备拆除工作,确保升级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821.752吨/年、640.071吨/年、1773.538吨/年。升级改造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期完成焦化废水处理改造、废水零排放改造、焦炉炉体无组织废气治理、棒材轧机除尘改造、6号3200立方米高炉矿槽区域布袋除尘提升改造,焦炭转运区域漏点封堵,180吨转炉炼钢工序大包回转台集尘罩提升改造工作。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未完成上述工作,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产能替代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送我厅。

五、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组织开展升级改造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升级改造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5月27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涉县人民政府,河北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