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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朝阳湾金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615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文号 冀环审【2022】53号
发布日期 2022-06-23 主题词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朝阳湾金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6-23 16:52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朝阳湾金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朝阳湾金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朝阳湾金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朝阳湾金矿采矿工程项目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金矿村。矿区面积1.35平方公里,开采方式地下开采,开采规模3万吨/年,开采标高为1334米至900米,矿区保有资源储量11.678万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11.599万吨,预可采储量7.86万吨,服务年限为3.3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共设4套开拓系统,并配套建设通风、给排水、供配电等公辅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限制、淘汰类的建设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承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二、经研究,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改善的基础上。我厅原则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措施。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等工程严格按照报告书选址要求建设,不得侵占生态保护红线。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相关要求。落实《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3/T2935-2019)中的有关规定,按照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在线监测。

项目矿石地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爆破采取水封爆破,井下作业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矿石仓两侧设置雾炮抑尘,废石暂存库四周设置雾炮抑尘,装卸作业时关闭库门,各工业场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运输车辆及时苫盖,运输道路硬化及两侧绿化,定期对矿区道路表面浮土进行清理,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颗粒物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实施后,颗粒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343吨/年。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关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抑尘和绿化,不得外排。生活盥洗废水泼洒抑尘,不得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后,各场地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开采初期废石进入废石暂存库暂存,用于闭矿期采空区回填,开采后期废石不升井,直接用于充填采空区;沉泥用于井下采空区充填;废润滑油和废液压油、废油桶、废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环境风险源的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目环保措施得到严格落实。要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对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转。对废气、噪声等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八)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矿山施工期、运营期、闭矿阶段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开展地表错动监测工作,加强地表错动区域地面变形及地质灾害监测。

(九)落实清洁生产要求。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及日常监管由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3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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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朝阳湾金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朝阳湾金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朝阳湾金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朝阳湾金矿采矿工程项目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金矿村。矿区面积1.35平方公里,开采方式地下开采,开采规模3万吨/年,开采标高为1334米至900米,矿区保有资源储量11.678万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11.599万吨,预可采储量7.86万吨,服务年限为3.3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共设4套开拓系统,并配套建设通风、给排水、供配电等公辅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限制、淘汰类的建设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承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二、经研究,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改善的基础上。我厅原则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措施。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等工程严格按照报告书选址要求建设,不得侵占生态保护红线。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相关要求。落实《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3/T2935-2019)中的有关规定,按照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在线监测。

项目矿石地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爆破采取水封爆破,井下作业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矿石仓两侧设置雾炮抑尘,废石暂存库四周设置雾炮抑尘,装卸作业时关闭库门,各工业场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运输车辆及时苫盖,运输道路硬化及两侧绿化,定期对矿区道路表面浮土进行清理,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颗粒物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实施后,颗粒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343吨/年。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关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抑尘和绿化,不得外排。生活盥洗废水泼洒抑尘,不得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后,各场地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开采初期废石进入废石暂存库暂存,用于闭矿期采空区回填,开采后期废石不升井,直接用于充填采空区;沉泥用于井下采空区充填;废润滑油和废液压油、废油桶、废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环境风险源的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目环保措施得到严格落实。要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对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转。对废气、噪声等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八)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矿山施工期、运营期、闭矿阶段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开展地表错动监测工作,加强地表错动区域地面变形及地质灾害监测。

(九)落实清洁生产要求。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及日常监管由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3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