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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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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名称
关于对石家庄华莱化工有限公司实施停产和限期搬迁的督察通知
发布机构
省环保厅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978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文号
冀环督字〔2009〕26号
发布日期
2009-05-20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对石家庄华莱化工有限公司实施停产和限期搬迁的督察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4 10:41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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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4
月
14
日
,我厅对石家庄华莱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该公司位于滹沱河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规定,该公司应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
月
16
日
,新华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石家庄华莱化工有限公司停产的决定》(石新政字〔
2009
〕
8
号),责令该公司即日起停产,限期两个月拆除。
行政处理:现责成你局立即向该公司派驻督导组,督促该公司停产到位,
6
月
16
日前
拆除到位,确保地下水源环境安全。拆除情况于
6
月
20
日前
向我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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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关于对石家庄华莱化工有限公司实施停产和限期搬迁的督察通知
来源:省环保厅 时间:2013-01-24
行政行为:
4
月
14
日
,我厅对石家庄华莱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该公司位于滹沱河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规定,该公司应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
月
16
日
,新华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石家庄华莱化工有限公司停产的决定》(石新政字〔
2009
〕
8
号),责令该公司即日起停产,限期两个月拆除。
行政处理:现责成你局立即向该公司派驻督导组,督促该公司停产到位,
6
月
16
日前
拆除到位,确保地下水源环境安全。拆除情况于
6
月
20
日前
向我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