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严肃查处景县环科废酸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督察通知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保厅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864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 文号 | 冀环督字〔2011〕32号 |
发布日期 | 2011-07-11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衡水市环保局:
近期,我厅对景县环科废酸处理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无证排污、危废储存处未张贴危废标识、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问题;广川渠内废水PH值为2.12,说明一些企业酸洗废水未经处理偷排偷放。
现请你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不得进行生产。立即向景县广川镇派驻工作组,督促该企业停止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对该区域内热镀锌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广川渠内水质安全。查处情况于7月30日前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孟宪栋 0311-87905059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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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查处景县环科废酸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督察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时间:2013-01-24
衡水市环保局:
近期,我厅对景县环科废酸处理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无证排污、危废储存处未张贴危废标识、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问题;广川渠内废水PH值为2.12,说明一些企业酸洗废水未经处理偷排偷放。
现请你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不得进行生产。立即向景县广川镇派驻工作组,督促该企业停止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对该区域内热镀锌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广川渠内水质安全。查处情况于7月30日前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孟宪栋 0311-87905059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