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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委托高邑县双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814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文号 冀环车函〔2015〕283号
发布日期 2015-03-1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委托高邑县双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发布日期:2015-11-04 17:03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委托高邑县双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高邑县双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我厅对你单位提出的在高邑县千秋路西头路南20米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事宜,进行了审查及现场评审。经研究,认为你单位所报检测点位及事项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现委托你单位在该地址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有效期为2015311日至2017310日。

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检验私自发证、倒卖尾气检验合格证、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311

 

抄送: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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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高邑县双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高邑县双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我厅对你单位提出的在高邑县千秋路西头路南20米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事宜,进行了审查及现场评审。经研究,认为你单位所报检测点位及事项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现委托你单位在该地址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有效期为2015311日至2017310日。

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检验私自发证、倒卖尾气检验合格证、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311

 

抄送: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