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法规与标准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6-00103 |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环规范〔202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要求,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规范〔2024〕2号),停止运行“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平台”。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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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时间:2026-06-03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环规范〔202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要求,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规范〔2024〕2号),停止运行“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平台”。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