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新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地址变更的公告 |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中心 | 索引号 | 0218077J/2023-00121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3-03-10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为深入贯彻省委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方案》(冀环办发〔2022〕15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新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13个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省政务大厅“一窗受理”系统,实施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和集成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事项及办理地址
自2023年3月10日起,省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如下13个行政审批事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领、延续、变更、注销);
2.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3.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4.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5.辐射安全许可(申领、延续、变更、注销);
6.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7.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
8.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的备案;
9.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10.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
1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12.放射性同位素废源转移备案;
13.暂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收贮(回收)备案。
以上事项办理地址统一变更为: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网址为: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二、工作衔接
省生态环境厅原服务大厅对上述事项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3月10日之前在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的在办事项,按原程序办结。咨询电话:0311-66635232,66635296。
特此公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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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地址变更的公告
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2023-03-10
为深入贯彻省委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方案》(冀环办发〔2022〕15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新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13个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省政务大厅“一窗受理”系统,实施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和集成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事项及办理地址
自2023年3月10日起,省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如下13个行政审批事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领、延续、变更、注销);
2.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3.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4.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5.辐射安全许可(申领、延续、变更、注销);
6.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7.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
8.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的备案;
9.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10.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
1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12.放射性同位素废源转移备案;
13.暂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收贮(回收)备案。
以上事项办理地址统一变更为: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网址为: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二、工作衔接
省生态环境厅原服务大厅对上述事项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3月10日之前在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的在办事项,按原程序办结。咨询电话:0311-66635232,66635296。
特此公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