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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1-00115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05 主题词 排污单位,信
效力状态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1-02-05 17:07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予以公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一、各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请各排污单位高度关注,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到位。在落实中遇到问题、困难和顾虑,欢迎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咨询、反映,各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一定竭诚提供优质服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河北共同努力

 

 

 

                                    2021年2月4日


省、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联系方式

省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0311-87803635

市级排污许可发证、管理部门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0311-85814936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0311-86137030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0313-4083123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0313-7680007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0314-2295925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0314-2151232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0335-3659611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0335-3923341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0315-2311430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0315-2806306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0316-2195166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0312-3037180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0312-6788617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0317-3022715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0318-2123900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0318-6991033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0319-2024465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0310-3111180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0310-8031701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0312-2393398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0311-83221668

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0312-5620168

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0312-562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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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予以公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一、各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请各排污单位高度关注,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到位。在落实中遇到问题、困难和顾虑,欢迎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咨询、反映,各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一定竭诚提供优质服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河北共同努力

 

 

 

                                    2021年2月4日


省、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联系方式

省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0311-87803635

市级排污许可发证、管理部门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0311-85814936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0311-86137030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0313-4083123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0313-7680007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0314-2295925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0314-2151232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0335-3659611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0335-3923341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0315-2311430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0315-2806306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0316-2195166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0312-3037180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0312-6788617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0317-3022715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0318-2123900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0318-6991033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0319-2024465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0310-3111180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0310-8031701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0312-2393398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0311-83221668

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0312-5620168

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0312-5620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