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规范〔2019〕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5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及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办理,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
第七条 环评文件批准应向批准机关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环评文件,向批准机关申报。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以及用于公示的不包含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
(三)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环境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资料(报告)汇编;
(四)公众参与说明;
(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相关材料。
(六)报卷材料目录。
第八条 鼓励网上远程申报。通过网上申请报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人可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办理指南,在指定的网站提交上传,申报完毕后生成对应查询码,申请人可根据查询码随时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其申报材料的文字版可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材料寄送、报送至指定地址。
第九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受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批准权限不属于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建设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提供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的单位不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
(3)其他依法依规应不予受理的情形。
通过网上申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的联系方式,将受理结果信息及时转达申请人。
第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受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审理环评文件过程中,批准机关按规定及时公开项目受理信息、环评文件内容全本(涉密工程除外);项目批准决定作出后,要按规定及时公开批准决定。
第三章 审查与公告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批准机关受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征求同级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需要下级审批主管部门对总量和标准予以确认的,以及京津等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要求须征求其它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相关方意见,相关方应于接到函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十二条 受理环评文件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中心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评估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估意见,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可行性给出明确结论,并对评估意见负责。技术评估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应依据国家和省级发布的有关行业审查要点和要求,以及有关技术法规、规范进行审查把关。审查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的要求。
(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相邻海域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影响、分析及预测。
(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四)环评文件依据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明确。
(五)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环评文件中应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六)依法依规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四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出具批准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准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意见,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做出批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要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将准予批准决定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以下改变,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内容实施前,重新编制、报批环评文件:
(一)工程的选址(选线)、性质、规模、布局发生改变的;
(二)工程的生产工艺、建设方案发生改变的;
(三)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改变的。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上述改变后,对环境的影响明显小于改变前或不发生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专题评估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可不重新编制环评文件。
第十七条 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向原批准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海洋批准机关重新审核。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八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批准决定。
第十九条 环评文件受理后依法应当进行听证、技术评估的项目,听证、技术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专业技术专家是指列入专家库的专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