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气领办【2017】262号
关于炭素行业错峰生产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环保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以及《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字﹝2017﹞31号)相关规定,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炭素行业执行标准,确定在2017-2018秋冬采暖季,我省炭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你们加强宣传,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切实保障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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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炭素行业错峰生产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