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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情况的公示
发布机构 索引号 0218077J/2013-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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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主题词
效力状态

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3-09-29 15: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新河县兴民机动车技术检测中心、邢台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极县恒运汽车尾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新乐市安环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续延申请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厅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929日)起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1-8780357287802562(传真)

电子邮箱:hbsjcc@163.com

申请委托单位情况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委托机构类别

注册

资金

持证上岗人员

检验地址

企业管理

制度

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

环保局初审意见

备注

1

新河县兴民机动车技术检测中心

B类机构

500万元

5人

新河县

健全

邢台市环保局

同意申报

续延申请

 2 邢台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B类机构

 50万元  12人  邢台市郭守敬大道  

健全

 

邢台市环保局

同意申报

 

续延申请

 3  无极县恒运汽车尾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B类机构

 10万元  7人 无极县正无公路南侧  

健全

 

石家庄市环保局

同意申报

 

续延申请

 4  新乐市安环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  

B类机构

 15万元  10人  新乐市长寿街道  

健全

 

石家庄市环保局

同意申报

 

续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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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新河县兴民机动车技术检测中心、邢台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极县恒运汽车尾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新乐市安环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续延申请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厅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929日)起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1-8780357287802562(传真)

电子邮箱:hbsjcc@163.com

申请委托单位情况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委托机构类别

注册

资金

持证上岗人员

检验地址

企业管理

制度

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

环保局初审意见

备注

1

新河县兴民机动车技术检测中心

B类机构

500万元

5人

新河县

健全

邢台市环保局

同意申报

续延申请

 2 邢台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B类机构

 50万元  12人  邢台市郭守敬大道  

健全

 

邢台市环保局

同意申报

 

续延申请

 3  无极县恒运汽车尾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B类机构

 10万元  7人 无极县正无公路南侧  

健全

 

石家庄市环保局

同意申报

 

续延申请

 4  新乐市安环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  

B类机构

 15万元  10人  新乐市长寿街道  

健全

 

石家庄市环保局

同意申报

 

续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