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33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执法局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226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33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李富平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砂石骨料生产基地建设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配合自然资源厅,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河北省矿山生产建设标准》,对包括砂石骨料开采的露天矿山企业逐一开展排查工作,逐级明确工作职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矿山企业持续开展整治工作,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对未完成整治的矿山企业报请当地政府关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矿产依法依规开采。
同时,我厅严把环境准入关,守好生态底线,从源头上清除污染隐患。特别是对历史形成或现有的矿山在整合、改扩建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恢复,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其新、扩、改建环评文件。明确矿山开发施工期、运行期、闭矿期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超标排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解决好矿山项目审批权上收后历史遗留问题。
下一步,我厅将组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督促企业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生产,坚决杜绝前清后乱。同时,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整合重组矿山企业的审查工作,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特此反馈。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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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33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22-03-11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33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李富平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砂石骨料生产基地建设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配合自然资源厅,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河北省矿山生产建设标准》,对包括砂石骨料开采的露天矿山企业逐一开展排查工作,逐级明确工作职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矿山企业持续开展整治工作,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对未完成整治的矿山企业报请当地政府关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矿产依法依规开采。
同时,我厅严把环境准入关,守好生态底线,从源头上清除污染隐患。特别是对历史形成或现有的矿山在整合、改扩建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恢复,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其新、扩、改建环评文件。明确矿山开发施工期、运行期、闭矿期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超标排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解决好矿山项目审批权上收后历史遗留问题。
下一步,我厅将组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督促企业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生产,坚决杜绝前清后乱。同时,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整合重组矿山企业的审查工作,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特此反馈。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