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8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
发布机构 | 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173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是否同意公开:是
冀环办字〔2022〕3号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48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统计局:
张宏君委员在“关于建立县域碳达峰碳中和普查统计机制的建议”的提案中提出“建议由省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督导,建立县域碳达峰碳中和普查统计机制,并将普查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建立县域碳排放量、碳汇量、降碳措施等明白账”。经研究,现对提案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县域企业碳排放数据统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全省综合能耗万吨标煤以上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2021年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河北省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的通知》《河北省2020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碳核查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推动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
一、确定碳排放单位核查范围
对全省重点排放单位新增、关停情况进行了摸排,严格按照核查工作覆盖要求,在2019年度核查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428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0年度核查范围,涉及发电、钢铁、建材、石化、有色、化工、造纸、航空八大行业,分布于全省140余个县区。
二、积极推进碳排放数据核查
我厅对八大行业分别印发核查实施方案,从核查计划、具体实施、复核校验、信息公开、完成时限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召开核查工作启动会,组织召开第三方核查机构、复核机构参加,布置核查工作,针对生产数据规范性、检测数据真实性等关键点邀请专家进行了培训。组建核查专家咨询组,对核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点、共性问题,集体商议提出解决意见,对于需要国家层面予以解答的问题,请示生态环境部给予指导解决。
三、强化碳排放数据统计监督管理
核查过程中,针对部分企业提供数据不规范、检测数据真实性存疑等情况,及时组织复核专家组赴现场开展复核,取得第一手数据,指导企业正确填报。针对现场核查不认真、材料审查不细致、未能按时完成核查任务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时进行约谈,要求纠正问题、尽快整改。针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报送的核查报告,由第四方复核机构开展全覆盖文件评审,必要时赴现场复核,最大程度确保碳排放数据核查质量。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进一步夯实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为建立县域碳达峰碳中和普查统计机制提供数据保障。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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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8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来源: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 时间:2022-03-01
是否同意公开:是
冀环办字〔2022〕3号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48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统计局:
张宏君委员在“关于建立县域碳达峰碳中和普查统计机制的建议”的提案中提出“建议由省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督导,建立县域碳达峰碳中和普查统计机制,并将普查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建立县域碳排放量、碳汇量、降碳措施等明白账”。经研究,现对提案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县域企业碳排放数据统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全省综合能耗万吨标煤以上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2021年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河北省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的通知》《河北省2020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碳核查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推动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
一、确定碳排放单位核查范围
对全省重点排放单位新增、关停情况进行了摸排,严格按照核查工作覆盖要求,在2019年度核查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428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0年度核查范围,涉及发电、钢铁、建材、石化、有色、化工、造纸、航空八大行业,分布于全省140余个县区。
二、积极推进碳排放数据核查
我厅对八大行业分别印发核查实施方案,从核查计划、具体实施、复核校验、信息公开、完成时限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召开核查工作启动会,组织召开第三方核查机构、复核机构参加,布置核查工作,针对生产数据规范性、检测数据真实性等关键点邀请专家进行了培训。组建核查专家咨询组,对核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点、共性问题,集体商议提出解决意见,对于需要国家层面予以解答的问题,请示生态环境部给予指导解决。
三、强化碳排放数据统计监督管理
核查过程中,针对部分企业提供数据不规范、检测数据真实性存疑等情况,及时组织复核专家组赴现场开展复核,取得第一手数据,指导企业正确填报。针对现场核查不认真、材料审查不细致、未能按时完成核查任务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时进行约谈,要求纠正问题、尽快整改。针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报送的核查报告,由第四方复核机构开展全覆盖文件评审,必要时赴现场复核,最大程度确保碳排放数据核查质量。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进一步夯实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为建立县域碳达峰碳中和普查统计机制提供数据保障。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