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1448号建议的答复 | ||
发布机构 | 大气环境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0-00456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1448号建议的答复
李亚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了留住乡愁和民俗请生态环境厅对基层政府的考核一年减三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依据《大气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围绕大气环境质量快速改善目标,不断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和用地结构,统筹推进压能、减煤、治企、控车、增绿以及扬尘污染治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9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50.2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19.3%,较2013年下降51.9%,为2013年以来空气质量最好水平。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颗粒物(PM2.5、PM10)和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容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容易引起火灾、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今年春节期间(1月24日18时至25日3时)由于燃放烟花爆竹,保定市、承德市、张家口市、邢台市17个县(市、区)短期内空气质量AQI指数达到500,致使大气污染物迅速聚积,形成较大污染团,导致区域内长期处于重度污染天气状况。全省PM2.5平均浓度从1月1日-23日的9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8%,到1月27日全省累计PM2.5平均浓度为103μg/m3、同比上升5.1%,燃放烟花爆竹除对我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造成巨大损失。保定市及周边地区自1月24日夜间至25日上午(除夕夜至初一)空气质量急剧恶化,出现AQI指数达到500(爆表)的极端严重污染情况,PM2.5浓度连续数个小时超过500微克/立方米,保定市1月24日PM2.5平均浓度1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97.3%,1月25日连续10个小时PM2.5浓度达500微克/立方米以上,全天PM2.5平均浓度达到36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463%。2020年1月28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专家对春节重污染成因的分析表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导致污染物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在污染峰值期间,烟花爆竹对PM2.5的贡献率最高可达80%左右。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秋冬季大气环境的影响,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大气办印发《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2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23号)要求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9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主城区全面禁放禁燃烟花爆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根据大气环境管理需要积极推进各县(市、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在省政府或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发布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各县(市、区)应全面启动应急响应,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对您提出的“部分市县在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刀切’全区域禁放”问题,我们将积极指导各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大气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传统习俗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科学规划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时段,逐步推进各县(市、区)禁放禁燃烟花爆竹。根据禁燃禁放限制要求,指导各地提前做好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工作,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坚决禁止“一刀切”。同时,积极倡导文明新风,鼓励选择电子爆竹、电子旺火、鲜花气球、喜庆音乐等安全、环保、低碳方式烘托氛围、欢度佳节,努力实现管理效果和文化传承共赢。
2020年4月2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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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144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大气环境处 时间:2020-06-19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1448号建议的答复
李亚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了留住乡愁和民俗请生态环境厅对基层政府的考核一年减三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依据《大气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围绕大气环境质量快速改善目标,不断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和用地结构,统筹推进压能、减煤、治企、控车、增绿以及扬尘污染治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9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50.2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19.3%,较2013年下降51.9%,为2013年以来空气质量最好水平。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颗粒物(PM2.5、PM10)和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容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容易引起火灾、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今年春节期间(1月24日18时至25日3时)由于燃放烟花爆竹,保定市、承德市、张家口市、邢台市17个县(市、区)短期内空气质量AQI指数达到500,致使大气污染物迅速聚积,形成较大污染团,导致区域内长期处于重度污染天气状况。全省PM2.5平均浓度从1月1日-23日的9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8%,到1月27日全省累计PM2.5平均浓度为103μg/m3、同比上升5.1%,燃放烟花爆竹除对我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造成巨大损失。保定市及周边地区自1月24日夜间至25日上午(除夕夜至初一)空气质量急剧恶化,出现AQI指数达到500(爆表)的极端严重污染情况,PM2.5浓度连续数个小时超过500微克/立方米,保定市1月24日PM2.5平均浓度1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97.3%,1月25日连续10个小时PM2.5浓度达500微克/立方米以上,全天PM2.5平均浓度达到36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463%。2020年1月28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专家对春节重污染成因的分析表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导致污染物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在污染峰值期间,烟花爆竹对PM2.5的贡献率最高可达80%左右。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秋冬季大气环境的影响,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大气办印发《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2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23号)要求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9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主城区全面禁放禁燃烟花爆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根据大气环境管理需要积极推进各县(市、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在省政府或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发布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各县(市、区)应全面启动应急响应,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对您提出的“部分市县在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刀切’全区域禁放”问题,我们将积极指导各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大气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传统习俗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科学规划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时段,逐步推进各县(市、区)禁放禁燃烟花爆竹。根据禁燃禁放限制要求,指导各地提前做好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工作,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坚决禁止“一刀切”。同时,积极倡导文明新风,鼓励选择电子爆竹、电子旺火、鲜花气球、喜庆音乐等安全、环保、低碳方式烘托氛围、欢度佳节,努力实现管理效果和文化传承共赢。
2020年4月2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