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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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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1 14:43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严格业务监督和质量管理,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专业规范、科学有序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委托方,以下简称省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提供相关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第三方机构,须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重点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等。

  禁止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仅限于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参与,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省级部门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明确省级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

  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省级部门应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项目选取应聚焦于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重大决策部署及本级党委、政府部署安排,以及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质量导向、择优选取。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和委托

  第六条 根据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性质,省级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取第三方机构。

  第七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罚和其他违法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部门可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给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九条 未经省级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承接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转包、分包给其他方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级部门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应和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对业务质量和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要求,约定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和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布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订总体方案,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分工责任,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二)按程序与第三方机构办理委托相关手续;

  (三)必要时,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

  (四)及时了解第三方机构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展;

  (五)省级部门应对委托事项进行验收,主要包括第三方机构形成的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评估(评价)报告等合同履约情况等;

  (六)按合同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等要求独立开展工作。

  (一)按照省级部门工作要求制订受托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级部门审定;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受托工作,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并对工作成果、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的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接受省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遵守保密要求,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受托项目情况、信息资料、相关报告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省级部门授权,第三方机构不得将相关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或透露;

  (五)做好工作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六)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七)协助省级部门向相关部门就报告内容进行解释;

  (八)按合同收取受托费用。

  第四章 委托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省级部门应向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服务费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委托服务费用单项或批量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应按本部门(单位)的内控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服务费用的测算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项目计费法。按照委托业务的资金总额、分档费率、难度系数等因素测算委托服务费用。

  (二)计时计费法。根据委托业务所需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参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计算委托服务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业务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及其他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四)协商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六条 委托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费用由省级部门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省级部门通过相关项目经费或公用经费解决。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以向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对象(单位)发放问卷调查、抽查工作底稿及其采集的基础数据资料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跟踪抽查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第三方机构和确定委托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级部门要严格档案资料管理,指导第三方完整准确、真实有序地反映和记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过程,分类归集、规范存档和保管各类资料。经省级部门同意或授权后,第三方方可对外提供所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应及时接收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经营活动移交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发现第三方机构在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废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委托协议事项约定和职业道德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擅自泄露委托事项相关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五)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的;

  (六)提供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

  (七)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部门需重点关注第三方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聘请的专家,与被评价对象(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与被评价对象(单位)存在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与被评价对象(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以及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等利益关系的事项。

  第三方机构存在上述情况的,省级部门不得委托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专家有上述情况的,应当要求其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事项中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地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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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严格业务监督和质量管理,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专业规范、科学有序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委托方,以下简称省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提供相关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第三方机构,须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重点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等。

  禁止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仅限于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参与,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省级部门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明确省级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

  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省级部门应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项目选取应聚焦于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重大决策部署及本级党委、政府部署安排,以及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质量导向、择优选取。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和委托

  第六条 根据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性质,省级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取第三方机构。

  第七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罚和其他违法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部门可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给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九条 未经省级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承接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转包、分包给其他方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级部门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应和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对业务质量和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要求,约定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和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布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订总体方案,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分工责任,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二)按程序与第三方机构办理委托相关手续;

  (三)必要时,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

  (四)及时了解第三方机构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展;

  (五)省级部门应对委托事项进行验收,主要包括第三方机构形成的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评估(评价)报告等合同履约情况等;

  (六)按合同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等要求独立开展工作。

  (一)按照省级部门工作要求制订受托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级部门审定;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受托工作,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并对工作成果、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的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接受省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遵守保密要求,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受托项目情况、信息资料、相关报告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省级部门授权,第三方机构不得将相关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或透露;

  (五)做好工作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六)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七)协助省级部门向相关部门就报告内容进行解释;

  (八)按合同收取受托费用。

  第四章 委托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省级部门应向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服务费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委托服务费用单项或批量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应按本部门(单位)的内控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服务费用的测算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项目计费法。按照委托业务的资金总额、分档费率、难度系数等因素测算委托服务费用。

  (二)计时计费法。根据委托业务所需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参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计算委托服务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业务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及其他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四)协商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六条 委托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费用由省级部门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省级部门通过相关项目经费或公用经费解决。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以向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对象(单位)发放问卷调查、抽查工作底稿及其采集的基础数据资料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跟踪抽查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第三方机构和确定委托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级部门要严格档案资料管理,指导第三方完整准确、真实有序地反映和记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过程,分类归集、规范存档和保管各类资料。经省级部门同意或授权后,第三方方可对外提供所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应及时接收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经营活动移交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发现第三方机构在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废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委托协议事项约定和职业道德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擅自泄露委托事项相关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五)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的;

  (六)提供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

  (七)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部门需重点关注第三方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聘请的专家,与被评价对象(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与被评价对象(单位)存在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与被评价对象(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以及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等利益关系的事项。

  第三方机构存在上述情况的,省级部门不得委托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专家有上述情况的,应当要求其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事项中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地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