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财政厅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151 |
主题分类 | 重要文件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上商城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管理,供应商以数据接口上架其商品,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的操作网络平台。
第四条 网上商城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开放共享、自主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网上商城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确定网上商城采购品目、交易规则,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等工作。
第七条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入驻及商品的上架、淘汰,负责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和采购人、供应商评价管理,做好网上商城模块研发升级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八条 网上商城交易商品包括货物类和服务类。
第二章 网上商城采购管理
第九条 网上商城商品,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 采用竞价方式,采购人应明确一个以上技术参数,符合技术参数的品牌均可参与竞价。参与竞价的品牌应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三个品牌产品,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竞价结束后无供应商报价或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应修改竞价公告,降低标准重新竞价;重新竞价后如无其他供应商提出异议,不足三家的由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价格相同的按报价时间在前的供应商成交。
第十一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竞价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供应商到期未确定成交结果的,由采购人选择重新组织竞价或顺延成交供应商。采用顺延成交供应商方式,剩余有效竞价供应商应达到两家以上。
第十二条 竞价确认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价结果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竞价。
第三章 采购人职责和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开通网上商城用户。中央预算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开通网上商城用户。驻冀军队以团以上名义向省财政厅申请开通网上商城用户。
第十四条 采购人是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采购主体,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本着“优质优价”的目标,自主选择通过网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现货市场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采购原则,严禁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付款。
第四章 商品和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负责维护商品信息,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九条 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优良、价格合理。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货物类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
(三)货物类商品必须是市场公开在售的商品,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
(四)对应网上商城品目分类上架,不得混淆品目上架;
(五)商品配置参数和服务标准明确、货源充足、信息完整。货物类上架商品的品牌型号、参数配置、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一致;
(六)货物类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
(七)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停止服务、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发生日的次日完成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
第二十条 网上商城商品应面向所有在网上商城用户,不得拒绝提供商品或实行区域限制。
第二十一条 网上商城商品在河北省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信息或者信息的链接标识在网上商城指定位置进行公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网上商城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申请退出网上商城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网上商城持续发布终止网上商城交易活动的公告,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供应商征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入驻实行申请准入制,供应商提交入驻申请,经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准入条件和规则审核通过后确定入驻网上商城。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三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注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统称重大违法记录);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供应商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五)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网上商城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六)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七)供应商应自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同城配送,5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配送;
(八)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或电子发票;
(九)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必须支持送货到门服务,在网上商城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全省范围内),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家具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十)应明确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经营范围、企业信息等内容,若发生变动,及时通过网上商城进行变更;
(十一)供应商承诺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征集公告应当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同步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年征集次数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真实有效的入驻申请资料。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入驻申请资料内容发生变更,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
第七章 网上商城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网上商城评价管理,由采购人、供应商相互评价。评价应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应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供应商基础总分各10分。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扣分项及扣分标准。
(一) 采购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竞价采购录入参数需求不细化、不明确,导致供应商无法报价或履约的;
2.竞价采购结束后,重新竞价或改为其它方式采购而未按要求说明相关情况的;
3.竞价采购结束后,未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结果的;
4.向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价需求的不合理要求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货,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的;
7.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二)采购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擅自采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进口产品的;
2.竞价采购录入参数需求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或限制性的;
3.未按要求组织履约验收的;
4.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订单或采购合同的;
5.进行虚假、恶意评价的。
(三)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未按商品品目上架商品的;
2.商品名称、图片、参数等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的;
3.供应商信息发生改变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4. 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停止服务、停产、缺货,未及时在网上商城进行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的;
5.供应商竞价成功,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成交结果的;
6.成交(竞价)结果确认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7.未按照采购合同中供货时间供货、安装的;
8.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的;
(四)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录入商品信息不符合网上商城相关管理规定的;
2.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历不明软件的;
3.上架专供、特配商品的;
4.上架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等;
5.提供不符合国家“三包”要求的产品的;
6.提供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7.未严格按照成交(竞价)结果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未按照承诺的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合同的;
9.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订单或采购合同的;
10.进行虚假、恶意评价的。
(五)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提供假冒原厂原装和全新正品的,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供货与报价产品不一致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价成交资格的;
2.上架国家或网上商城禁止出售的商品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操纵网上竞价活动,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的;
5.合同转包的;
6.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发票的;
7.干扰、扰乱网上商城系统正常使用的;
8.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记录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在订单、竞价结果确认后30日内完成评价,过期未评价视为放弃。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得分为2-5分的,系统自动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得分恢复到10分;整改未完成,扣分继续累计。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得分为零分的,暂停采购人网上商城使用权限,整改完成恢复使用;供应商得分为零分的,停止供应商资格半年,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情形的,停止供应商资格年限从其规定。
第八章 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定期对网上商城供应商和上架商品进行检查,强制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取消违规订单,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供应商按处罚决定书落实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商城入驻或采购项目成交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二)提供或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三)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2年;
(四)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1年;
(五)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发票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1年;
(六)合同转包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七)操纵网上竞价活动,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八)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十)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记录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第三十八条 对供应商处以限期改正、暂停交易、停止供应商资格等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商城进行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或军队使用网上商城平台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争议或投诉的,中央预算单位采购由财政部处理,军队采购由军队按军事采购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6月6日印发的《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和2019年4月10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准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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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时间:2022-02-18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上商城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管理,供应商以数据接口上架其商品,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的操作网络平台。
第四条 网上商城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开放共享、自主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网上商城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确定网上商城采购品目、交易规则,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等工作。
第七条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入驻及商品的上架、淘汰,负责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和采购人、供应商评价管理,做好网上商城模块研发升级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八条 网上商城交易商品包括货物类和服务类。
第二章 网上商城采购管理
第九条 网上商城商品,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 采用竞价方式,采购人应明确一个以上技术参数,符合技术参数的品牌均可参与竞价。参与竞价的品牌应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三个品牌产品,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竞价结束后无供应商报价或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应修改竞价公告,降低标准重新竞价;重新竞价后如无其他供应商提出异议,不足三家的由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价格相同的按报价时间在前的供应商成交。
第十一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竞价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供应商到期未确定成交结果的,由采购人选择重新组织竞价或顺延成交供应商。采用顺延成交供应商方式,剩余有效竞价供应商应达到两家以上。
第十二条 竞价确认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价结果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竞价。
第三章 采购人职责和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开通网上商城用户。中央预算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开通网上商城用户。驻冀军队以团以上名义向省财政厅申请开通网上商城用户。
第十四条 采购人是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采购主体,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本着“优质优价”的目标,自主选择通过网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现货市场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采购原则,严禁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付款。
第四章 商品和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负责维护商品信息,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九条 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优良、价格合理。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货物类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
(三)货物类商品必须是市场公开在售的商品,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
(四)对应网上商城品目分类上架,不得混淆品目上架;
(五)商品配置参数和服务标准明确、货源充足、信息完整。货物类上架商品的品牌型号、参数配置、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一致;
(六)货物类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
(七)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停止服务、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发生日的次日完成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
第二十条 网上商城商品应面向所有在网上商城用户,不得拒绝提供商品或实行区域限制。
第二十一条 网上商城商品在河北省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信息或者信息的链接标识在网上商城指定位置进行公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网上商城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申请退出网上商城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网上商城持续发布终止网上商城交易活动的公告,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供应商征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入驻实行申请准入制,供应商提交入驻申请,经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准入条件和规则审核通过后确定入驻网上商城。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三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注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统称重大违法记录);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供应商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五)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网上商城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六)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七)供应商应自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同城配送,5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配送;
(八)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或电子发票;
(九)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必须支持送货到门服务,在网上商城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全省范围内),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家具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十)应明确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经营范围、企业信息等内容,若发生变动,及时通过网上商城进行变更;
(十一)供应商承诺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征集公告应当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同步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年征集次数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真实有效的入驻申请资料。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入驻申请资料内容发生变更,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
第七章 网上商城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网上商城评价管理,由采购人、供应商相互评价。评价应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应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供应商基础总分各10分。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扣分项及扣分标准。
(一) 采购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竞价采购录入参数需求不细化、不明确,导致供应商无法报价或履约的;
2.竞价采购结束后,重新竞价或改为其它方式采购而未按要求说明相关情况的;
3.竞价采购结束后,未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结果的;
4.向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价需求的不合理要求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货,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的;
7.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二)采购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擅自采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进口产品的;
2.竞价采购录入参数需求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或限制性的;
3.未按要求组织履约验收的;
4.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订单或采购合同的;
5.进行虚假、恶意评价的。
(三)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未按商品品目上架商品的;
2.商品名称、图片、参数等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的;
3.供应商信息发生改变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4. 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停止服务、停产、缺货,未及时在网上商城进行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的;
5.供应商竞价成功,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成交结果的;
6.成交(竞价)结果确认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7.未按照采购合同中供货时间供货、安装的;
8.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的;
(四)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录入商品信息不符合网上商城相关管理规定的;
2.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历不明软件的;
3.上架专供、特配商品的;
4.上架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等;
5.提供不符合国家“三包”要求的产品的;
6.提供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7.未严格按照成交(竞价)结果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未按照承诺的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合同的;
9.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订单或采购合同的;
10.进行虚假、恶意评价的。
(五)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提供假冒原厂原装和全新正品的,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供货与报价产品不一致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价成交资格的;
2.上架国家或网上商城禁止出售的商品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操纵网上竞价活动,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的;
5.合同转包的;
6.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发票的;
7.干扰、扰乱网上商城系统正常使用的;
8.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记录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在订单、竞价结果确认后30日内完成评价,过期未评价视为放弃。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得分为2-5分的,系统自动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得分恢复到10分;整改未完成,扣分继续累计。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得分为零分的,暂停采购人网上商城使用权限,整改完成恢复使用;供应商得分为零分的,停止供应商资格半年,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情形的,停止供应商资格年限从其规定。
第八章 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定期对网上商城供应商和上架商品进行检查,强制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取消违规订单,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供应商按处罚决定书落实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商城入驻或采购项目成交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二)提供或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三)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2年;
(四)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1年;
(五)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发票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1年;
(六)合同转包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七)操纵网上竞价活动,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八)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十)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记录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第三十八条 对供应商处以限期改正、暂停交易、停止供应商资格等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商城进行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或军队使用网上商城平台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争议或投诉的,中央预算单位采购由财政部处理,军队采购由军队按军事采购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6月6日印发的《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和2019年4月10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准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