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通知公告

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创建验收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1 12: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大院”创建验收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6/9/2016 PM 5:40:18点击数:475 次

省直各部门机关党委、文明办:

根据省文明办、省委省直工委《关于在省级机关开展“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大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组织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大院”创建验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凡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委的省级党政机关、省直企事业单位及中直驻冀单位,均可根据条件参加创建申报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大院。

二、实施步骤

1.对标自查,及时申报(10月8日前)。各部门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标准,经党组(党委)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规范格式见附件)将申报名单分类排序报省直文明办(工委宣传部)。

    2.严格审核,综合考评(10月8日—10月20日)。省直文明办按照标准、创建范围,并征求省纪委、省直纪工委等有关部门意见,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结合申报对象的平时工作成效,综合评价,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3.实地查看,现场考察(10月21日—11月10日)。省直工委成立调研组,对各类创建对象进行明察暗访,考察工作环境、服务窗口及宣传教育、文体活动阵地。特别是省直单位的履行党员义务、严格党内生活、规范组织建设、发挥组织功能等机关党建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并对省级机关行政许可大厅等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窗口单位“四零”服务承诺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软硬件建设重点普查。

4.社会监督,总结表彰(11月底前)。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验收的名单将在河北文明网、河北机关党建网进行公示;同时,征求省纪委、省委巡视办、省信访局、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意见,未发现问题的,予以表彰。

三、工作要求

1.严格程序,限制数量。省直工委严格履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宁缺毋滥。总体上,评选省直文明机关30个(含中直驻冀单位)、省直文明单位150个、省直文明处室200个(各部门按不超过本部门内设处室的20%申报)、省直文明大院30个(多个单位同院落办公的,可联合申报)。

2.把握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标准组织验收,已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将直接参加本次验收,不再重复申报。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处室),不得参加申报:

(1)领导班子成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已受到党纪处分。

(2)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3)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5)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6)有非法经营活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7)单位所属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8)在绩效考核、作风评议中为一般等次。

(9)机关党组织未按期换届,党员不能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和按规定补缴党费。

3.按时申报,资料规范。各部门的书面情况报告要经党组(党委)同意后加盖机关党委章。各类申报表(规范格式见附件)一式15份,以A4纸双面打印,严格控制字数在500字以内(资料不规范不予接受)。10月8日前,报省直文明办(省委综合北楼208室,电话87800651  87906614)。   

    4.注重过程,加强宣传。各部门要注重创建过程,切实以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大院创建验收为契机,大力宣传本部门本行业在改革创新、协同发展、生态建设、抗洪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传播广大干部职工实干实政新风貌和为民服务正能量,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省直工委将充分利用河北机关党建网等媒体平台,及时刊发好的经验和做法。

                   

                   中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2016年8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通知公告

中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大院”创建验收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6/9/2016 PM 5:40:18点击数:475 次

省直各部门机关党委、文明办:

根据省文明办、省委省直工委《关于在省级机关开展“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大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组织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大院”创建验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凡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委的省级党政机关、省直企事业单位及中直驻冀单位,均可根据条件参加创建申报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大院。

二、实施步骤

1.对标自查,及时申报(10月8日前)。各部门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标准,经党组(党委)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规范格式见附件)将申报名单分类排序报省直文明办(工委宣传部)。

    2.严格审核,综合考评(10月8日—10月20日)。省直文明办按照标准、创建范围,并征求省纪委、省直纪工委等有关部门意见,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结合申报对象的平时工作成效,综合评价,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3.实地查看,现场考察(10月21日—11月10日)。省直工委成立调研组,对各类创建对象进行明察暗访,考察工作环境、服务窗口及宣传教育、文体活动阵地。特别是省直单位的履行党员义务、严格党内生活、规范组织建设、发挥组织功能等机关党建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并对省级机关行政许可大厅等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窗口单位“四零”服务承诺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软硬件建设重点普查。

4.社会监督,总结表彰(11月底前)。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验收的名单将在河北文明网、河北机关党建网进行公示;同时,征求省纪委、省委巡视办、省信访局、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意见,未发现问题的,予以表彰。

三、工作要求

1.严格程序,限制数量。省直工委严格履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宁缺毋滥。总体上,评选省直文明机关30个(含中直驻冀单位)、省直文明单位150个、省直文明处室200个(各部门按不超过本部门内设处室的20%申报)、省直文明大院30个(多个单位同院落办公的,可联合申报)。

2.把握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标准组织验收,已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将直接参加本次验收,不再重复申报。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处室),不得参加申报:

(1)领导班子成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已受到党纪处分。

(2)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3)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5)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6)有非法经营活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7)单位所属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8)在绩效考核、作风评议中为一般等次。

(9)机关党组织未按期换届,党员不能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和按规定补缴党费。

3.按时申报,资料规范。各部门的书面情况报告要经党组(党委)同意后加盖机关党委章。各类申报表(规范格式见附件)一式15份,以A4纸双面打印,严格控制字数在500字以内(资料不规范不予接受)。10月8日前,报省直文明办(省委综合北楼208室,电话87800651  87906614)。   

    4.注重过程,加强宣传。各部门要注重创建过程,切实以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大院创建验收为契机,大力宣传本部门本行业在改革创新、协同发展、生态建设、抗洪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传播广大干部职工实干实政新风貌和为民服务正能量,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省直工委将充分利用河北机关党建网等媒体平台,及时刊发好的经验和做法。

                   

                   中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