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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0 09:5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支部(党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之一,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把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作为提高党员党性修养、增强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切入点和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按要求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各级党组织部门要把规范党费收缴工作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对本地本单位近年来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视,梳理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要把按要求交纳党费作为衡量党员党性观念、党的意识强弱的基本标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自觉、按时交纳党费。要结合不同领域、行业和单位实际,研究采取改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的相关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明确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

按照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的精神要求,党员应按如下标准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性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组织关系转到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时,需同时出具个人收入证明,严格按照本条规定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严格规范党员交纳党费时间和方式

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主动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四、完善党费收缴公开制度

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收缴党员党费之前,必须依据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并向党员个人出具应交纳党费清单。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对连续3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向其发放催交通知单,及时催收党费。党费收缴人员应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按规定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归档,以备查询。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五、规范各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流程

上级党委一般不得以现金形式收缴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党费。省直各系统(部门)每年按省直单位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省委。上缴省委的党费应通过本级党费账户以转账或电汇的方式,于次年1月底前汇入省管党费账户,不得少交或拖延。

基层党委收缴党费之前,应对每名党员应交纳党费数额进行测算,建立工作台账,报上级备案,作为各级党组织收缴党费的参考依据。收缴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时,要将实收数额与测算数额进行对比,不足额的要及时催收。所收党费应按规定比例,于当年12月底前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党费账户。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现金应妥善保管,及时上缴,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时间不得超过3天。

各级党组织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如实汇总填写《党费收缴工作自查情况表》,经厅主管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书面自查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省委组织部适时对各单位党费收缴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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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支部(党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之一,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把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作为提高党员党性修养、增强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切入点和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按要求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各级党组织部门要把规范党费收缴工作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对本地本单位近年来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视,梳理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要把按要求交纳党费作为衡量党员党性观念、党的意识强弱的基本标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自觉、按时交纳党费。要结合不同领域、行业和单位实际,研究采取改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的相关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明确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

按照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的精神要求,党员应按如下标准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性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组织关系转到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时,需同时出具个人收入证明,严格按照本条规定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严格规范党员交纳党费时间和方式

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主动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四、完善党费收缴公开制度

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收缴党员党费之前,必须依据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并向党员个人出具应交纳党费清单。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对连续3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向其发放催交通知单,及时催收党费。党费收缴人员应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按规定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归档,以备查询。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五、规范各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流程

上级党委一般不得以现金形式收缴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党费。省直各系统(部门)每年按省直单位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省委。上缴省委的党费应通过本级党费账户以转账或电汇的方式,于次年1月底前汇入省管党费账户,不得少交或拖延。

基层党委收缴党费之前,应对每名党员应交纳党费数额进行测算,建立工作台账,报上级备案,作为各级党组织收缴党费的参考依据。收缴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时,要将实收数额与测算数额进行对比,不足额的要及时催收。所收党费应按规定比例,于当年12月底前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党费账户。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现金应妥善保管,及时上缴,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时间不得超过3天。

各级党组织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如实汇总填写《党费收缴工作自查情况表》,经厅主管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书面自查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省委组织部适时对各单位党费收缴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