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中称,该企业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立足于如下几个理由:一是企业连年亏损;二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三是依法对职工进行补偿。从终止职工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字里行间看,看不出企业对职工的感情,看不出企业与职工的平等关系。反映出来的只是企业利益至上的傲慢和对职工冷冰冰的态度,体现出来的是企业从内心中将职工当成了“包袱”,想扔则扔的心态。
平心而论,企业是市场经营主体,要承担市场经营风险。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成为“常青树”,也无法规避“生老病死”的规律。企业经营出现了问题,经营者采取一些措施拯救企业无可厚非。但是,所有的措施都应该考虑职工的利益,都应该按照法律的管道进行,不能因为企业是用工方,就可以任性而为。毕竟,职工是企业的一分子,是具有感情的活生生的人,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元素。
即使不考虑职工的感情,企业在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也应该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暂且不论企业终止近20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仅就终止劳动合同事先不向职工说明情况,也不听取工会意见,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而言,就属于明显的违法。
当下,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确实存在过分强调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利,忽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作用的现象。比如,有些企业以种种借口不建立工会和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有些企业虽然成立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平时也强调重视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威,然而一旦企业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涉及到职工与企业的利益调整,就把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放在脑后了,有的甚至把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当成了“敌对方”。该通知的不通知,该征求意见的装作不知情,如此做法,与职工与企业是利益共同体的理念不相符,与重视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要求不相称,与依法治国的宗旨相违背。
工会是维护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介入帮助职工维权是必要的。相信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受损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得到应有的保障。不过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工会组织在提醒职工理性表达诉求的同时,也应该做好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责任。如果当地工会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及时报告党委和政府,及时介入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也许就不会发生类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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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职工不是想扔就扔的“包袱”!
来源: 时间:2017-07-26
报道中称,该企业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立足于如下几个理由:一是企业连年亏损;二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三是依法对职工进行补偿。从终止职工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字里行间看,看不出企业对职工的感情,看不出企业与职工的平等关系。反映出来的只是企业利益至上的傲慢和对职工冷冰冰的态度,体现出来的是企业从内心中将职工当成了“包袱”,想扔则扔的心态。
平心而论,企业是市场经营主体,要承担市场经营风险。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成为“常青树”,也无法规避“生老病死”的规律。企业经营出现了问题,经营者采取一些措施拯救企业无可厚非。但是,所有的措施都应该考虑职工的利益,都应该按照法律的管道进行,不能因为企业是用工方,就可以任性而为。毕竟,职工是企业的一分子,是具有感情的活生生的人,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元素。
即使不考虑职工的感情,企业在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也应该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暂且不论企业终止近20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仅就终止劳动合同事先不向职工说明情况,也不听取工会意见,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而言,就属于明显的违法。
当下,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确实存在过分强调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利,忽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作用的现象。比如,有些企业以种种借口不建立工会和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有些企业虽然成立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平时也强调重视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威,然而一旦企业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涉及到职工与企业的利益调整,就把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放在脑后了,有的甚至把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当成了“敌对方”。该通知的不通知,该征求意见的装作不知情,如此做法,与职工与企业是利益共同体的理念不相符,与重视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要求不相称,与依法治国的宗旨相违背。
工会是维护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介入帮助职工维权是必要的。相信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受损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得到应有的保障。不过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工会组织在提醒职工理性表达诉求的同时,也应该做好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责任。如果当地工会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及时报告党委和政府,及时介入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也许就不会发生类似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