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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这些红线不能碰

发布日期:2018-09-17 13:3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早餐每人每天128元,中餐、晚餐每人每天200元……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对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全省环保督察期间部分督察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丽江市在省环保督察期间超标准安排接待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

提醒各位公职人员,公务接待有禁令,还有一些饭局“红线”,领导干部坚决不能碰!

 

1

早餐人均128元!

督察组餐费超标,多名干部被问责

2017年6月29日至7月13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丽江市进行环保督察期间,省环保督察丽江组与丽江市政府办、丽江市接待办共同商定,确定工作餐标为:

早餐每人每天128元,中餐、晚餐每人每天200元,合计每人每天528元,饮料费用另行收取;

省环保督察丽江组6名人员未交纳应由个人支付的洗衣费、房间电话费、损坏物品赔偿费。

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组织到16个州(市)进行环保督察的人员,环保督察结束后,均未向当地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公务出差标准报销领取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丽江市接待办还存在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公务接待无账目明细、铺张浪费等问题。省纪委监委责成相关人员补交了伙食费、车辆使用费和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督促丽江市接待办将借用的车辆退回了原单位并补偿了车辆使用费。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经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给予省环境保护厅、丽江市政府办、丽江市接待办通报问责;责成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丽江市政府办、丽江市接待办向丽江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分管省环保督察工作的副厅长杨春明党内警告处分;

玉溪市政府副市长贺彬(时任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省环保督察丽江组副组长)政务记过处分;

丽江市委副秘书长、丽江市接待办主任木成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丽江市委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徐加伟(时任丽江市政府副秘书长、参事室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省环境保护厅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省环保督察丽江组总协调人张建萍党内警告处分;

省环境保护厅环保督察办公室负责人郝玉昆党内警告处分;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赵胜祥、省环境监察总队副调研员张立、省环境监察总队副主任科员宫庆园、省环境保护厅生态文明建设处主任科员刘静波诫勉问责。

对其他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省环保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总协调人等15人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2

公职人员平时出差,伙食费标准多少?

中央已划定好“红线”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

公职人员注意!

这12条有关公务接待的禁令须牢记!

公职人员注意了!有关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等行为,中央有严格规范,一旦踩到红线,就要被严肃处理。具体如下:

1.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3.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4.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5.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6.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7.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8.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9.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0.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11.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2.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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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餐每人每天128元,中餐、晚餐每人每天200元……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对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全省环保督察期间部分督察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丽江市在省环保督察期间超标准安排接待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

提醒各位公职人员,公务接待有禁令,还有一些饭局“红线”,领导干部坚决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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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人均128元!

督察组餐费超标,多名干部被问责

2017年6月29日至7月13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丽江市进行环保督察期间,省环保督察丽江组与丽江市政府办、丽江市接待办共同商定,确定工作餐标为:

早餐每人每天128元,中餐、晚餐每人每天200元,合计每人每天528元,饮料费用另行收取;

省环保督察丽江组6名人员未交纳应由个人支付的洗衣费、房间电话费、损坏物品赔偿费。

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组织到16个州(市)进行环保督察的人员,环保督察结束后,均未向当地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公务出差标准报销领取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丽江市接待办还存在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公务接待无账目明细、铺张浪费等问题。省纪委监委责成相关人员补交了伙食费、车辆使用费和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督促丽江市接待办将借用的车辆退回了原单位并补偿了车辆使用费。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经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给予省环境保护厅、丽江市政府办、丽江市接待办通报问责;责成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丽江市政府办、丽江市接待办向丽江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分管省环保督察工作的副厅长杨春明党内警告处分;

玉溪市政府副市长贺彬(时任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省环保督察丽江组副组长)政务记过处分;

丽江市委副秘书长、丽江市接待办主任木成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丽江市委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徐加伟(时任丽江市政府副秘书长、参事室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省环境保护厅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省环保督察丽江组总协调人张建萍党内警告处分;

省环境保护厅环保督察办公室负责人郝玉昆党内警告处分;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赵胜祥、省环境监察总队副调研员张立、省环境监察总队副主任科员宫庆园、省环境保护厅生态文明建设处主任科员刘静波诫勉问责。

对其他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省环保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总协调人等15人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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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平时出差,伙食费标准多少?

中央已划定好“红线”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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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注意!

这12条有关公务接待的禁令须牢记!

公职人员注意了!有关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等行为,中央有严格规范,一旦踩到红线,就要被严肃处理。具体如下:

1.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3.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4.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5.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6.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7.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8.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9.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0.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11.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2.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