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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办会提个醒

发布日期:2017-08-10 11:3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

会议经费不能超!

 

  2016年6月,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550元。

2

这些会不能开!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

这些地方不能去!

 

  ①旅游景点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②跨地区办会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③高档套房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4

这些钱不能花!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

这些时间不能超!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链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转载请标注来源:党建网微平台

 


总监制/徐遥  责编/刘文韬  编辑/郭慧  制作/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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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经费不能超!

 

  2016年6月,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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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会不能开!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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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地方不能去!

 

  ①旅游景点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②跨地区办会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③高档套房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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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钱不能花!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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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时间不能超!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链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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