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7起典型问题的通报
1、元氏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兼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备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问题。张备战任元氏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兼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由于监管不到位,致使2013年至2015年元氏县交警大队同下中队和万年中队的部分交警收受非法中介钱款,使向非法中介交钱的超载等违法车辆直接通过辖区逃避处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备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新乐市教育局副局长谷国平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谷国平身为新乐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2016年3月7日上午,在接到承安学区三里铺小学发生教学楼内不明气味,致使多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报告后,没有及时深入了解掌握事件的真实情况,也未向局主要领导汇报,造成新乐市未能及时启动紧急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处置。经研究决定,给予谷国平行政警告处分。
3、裕华区城管大队槐底中队副中队长杨海勇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杨海勇在担任裕华区城管大队裕华路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对辖区富丰园小吃店外扩建设占地26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致使该外扩建筑行为至案发时未受到查处。经研究决定,给予杨海勇行政警告处分。
4、晋州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纪宏志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纪宏志身为晋州市环保局分管焚烧工作的副局长,2016年1月,在省环保厅督导期间,因工作疏忽,致使晋州市S309省道大樵至西曹沿线两侧农田有多处存在烧秸秆、烧荒情况,造成大气污染,被省环保厅督导组发现,造成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纪宏志行政警告处分。
5、正定县统计局三产科科长韦芝翠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2016年1月6日,韦芝翠在上班时间用办公电脑玩蜘蛛纸牌游戏,被省委巡视组人员发现。经研究决定,给予韦芝翠行政警告处分。
6、平山县天桂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于龙经商办企业问题。于龙任天桂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企业入股。经研究决定,给予于龙党内警告处分。
7、晋州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安监大队大队长赵国栋经商办企业问题。2010年3月,赵国栋在晋州镇政府工作期间出资注册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因未按时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继续承揽业务,并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及办理有关转款事宜。经研究决定,给予赵国栋党内警告处分。(石家庄市纪委)
保定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6起典型问题
1、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执法不到位问题。2014年2月,王京镇拔茄村村民陈登会非法占用该村土地9.84亩建设彩钢板大棚,用于收购、储存生铁;2014年9月,王京镇拔茄村村民陈明慧非法占用该村土地4.125亩建铸件车间。县国土资源局虽对上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但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问题,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大队长王红彪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阜平县大台乡大连地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振生等人贪污侵占普九化债款问题。2011年6月,大台乡大连地村党支部书记刘振生、副书记张建光、村主任辛风平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债务,骗取国家普九化债款9.91万元,刘振生、辛风平、张建光各侵吞普九化债款1万元。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刘振生、张建光、辛风平开除党籍处分,三人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高阳县晋庄镇东河村委会套取骗取涉农资金问题。2015年东河村委会套取粮食补贴款58638.89元,村党支部书记刘瑞东负直接责任,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现东河村党支部副书记冯永忠在2007年至2014年任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东河村套取骗取农业补贴款359258.84元,冯永忠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负直接责任;2007年至2015年期间,东河村委会共收到上级拨付粮补款479244.28元,入账417897.73元,未入账61346.55元。未入账部分非正常开支用于结算招待费15540.29元,冯永忠作为村主要负责人,构成工作失职行为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瑞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冯永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党支部副书记冯小平,村党支部委员冯锡清、冯国申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和挥霍浪费行为错误,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阜平县北果元乡店房村原村委会主任周宗新等人冒领、扣留、挪用专项资金问题。2009年至2010年,县财政局拨给店房村集雨工程专项资金28.5万元,该村用此款支付饭费、礼品费等共计17.2352万元;2010年至2011年,县住建局用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帮扶店房村4万元,周宗新未将此款入账,用于支付饭费、打印费等,自己冒领危房改造补贴资金6000元,并违规扣留14户村民补贴款2.98万元。2010年至2012年,该村原党支部书记贾士军违规扣留村民危房改造补贴款4.3万元。2012年至2013年,县财政局拨付店房村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36.805万元,该村用此款支付饭费、土特产礼品费等共计21.354万元。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宗新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贾士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蠡县林业局原林业科科长谷文斌伙同他人骗取专项资金问题。谷文斌任职期间,与万安镇黄庄村原党支部副书记刘洪太,伪造申请林下养殖补助相关资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4万元。经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谷文斌、刘洪太开除党籍处分;经蠡县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请蠡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谷文斌开除公职处分。
6、涿州市豆庄乡东兴隆庄村虚报、冒领国家粮补款问题。经查,东兴隆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周其华利用职务便利,以承包村集体机动地55亩为由,以其本人名义申请该地块国家粮食直补款。2012年12月,周武华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后,未纠正该村冒领国家粮补款的错误。村党支部委员兼会计周宝将45839.10元粮食直补款未入村集体账户,直接用于村内日常支出。经涿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其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周武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周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保定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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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保定通报13起典型问题 多人被查处
来源: 时间:2016-05-27
石家庄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7起典型问题的通报
1、元氏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兼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备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问题。张备战任元氏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兼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由于监管不到位,致使2013年至2015年元氏县交警大队同下中队和万年中队的部分交警收受非法中介钱款,使向非法中介交钱的超载等违法车辆直接通过辖区逃避处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备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新乐市教育局副局长谷国平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谷国平身为新乐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2016年3月7日上午,在接到承安学区三里铺小学发生教学楼内不明气味,致使多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报告后,没有及时深入了解掌握事件的真实情况,也未向局主要领导汇报,造成新乐市未能及时启动紧急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处置。经研究决定,给予谷国平行政警告处分。
3、裕华区城管大队槐底中队副中队长杨海勇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杨海勇在担任裕华区城管大队裕华路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对辖区富丰园小吃店外扩建设占地26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致使该外扩建筑行为至案发时未受到查处。经研究决定,给予杨海勇行政警告处分。
4、晋州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纪宏志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纪宏志身为晋州市环保局分管焚烧工作的副局长,2016年1月,在省环保厅督导期间,因工作疏忽,致使晋州市S309省道大樵至西曹沿线两侧农田有多处存在烧秸秆、烧荒情况,造成大气污染,被省环保厅督导组发现,造成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纪宏志行政警告处分。
5、正定县统计局三产科科长韦芝翠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2016年1月6日,韦芝翠在上班时间用办公电脑玩蜘蛛纸牌游戏,被省委巡视组人员发现。经研究决定,给予韦芝翠行政警告处分。
6、平山县天桂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于龙经商办企业问题。于龙任天桂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企业入股。经研究决定,给予于龙党内警告处分。
7、晋州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安监大队大队长赵国栋经商办企业问题。2010年3月,赵国栋在晋州镇政府工作期间出资注册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因未按时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继续承揽业务,并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及办理有关转款事宜。经研究决定,给予赵国栋党内警告处分。(石家庄市纪委)
保定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6起典型问题
1、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执法不到位问题。2014年2月,王京镇拔茄村村民陈登会非法占用该村土地9.84亩建设彩钢板大棚,用于收购、储存生铁;2014年9月,王京镇拔茄村村民陈明慧非法占用该村土地4.125亩建铸件车间。县国土资源局虽对上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但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问题,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大队长王红彪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阜平县大台乡大连地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振生等人贪污侵占普九化债款问题。2011年6月,大台乡大连地村党支部书记刘振生、副书记张建光、村主任辛风平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债务,骗取国家普九化债款9.91万元,刘振生、辛风平、张建光各侵吞普九化债款1万元。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刘振生、张建光、辛风平开除党籍处分,三人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高阳县晋庄镇东河村委会套取骗取涉农资金问题。2015年东河村委会套取粮食补贴款58638.89元,村党支部书记刘瑞东负直接责任,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现东河村党支部副书记冯永忠在2007年至2014年任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东河村套取骗取农业补贴款359258.84元,冯永忠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负直接责任;2007年至2015年期间,东河村委会共收到上级拨付粮补款479244.28元,入账417897.73元,未入账61346.55元。未入账部分非正常开支用于结算招待费15540.29元,冯永忠作为村主要负责人,构成工作失职行为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瑞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冯永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党支部副书记冯小平,村党支部委员冯锡清、冯国申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和挥霍浪费行为错误,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阜平县北果元乡店房村原村委会主任周宗新等人冒领、扣留、挪用专项资金问题。2009年至2010年,县财政局拨给店房村集雨工程专项资金28.5万元,该村用此款支付饭费、礼品费等共计17.2352万元;2010年至2011年,县住建局用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帮扶店房村4万元,周宗新未将此款入账,用于支付饭费、打印费等,自己冒领危房改造补贴资金6000元,并违规扣留14户村民补贴款2.98万元。2010年至2012年,该村原党支部书记贾士军违规扣留村民危房改造补贴款4.3万元。2012年至2013年,县财政局拨付店房村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36.805万元,该村用此款支付饭费、土特产礼品费等共计21.354万元。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宗新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贾士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蠡县林业局原林业科科长谷文斌伙同他人骗取专项资金问题。谷文斌任职期间,与万安镇黄庄村原党支部副书记刘洪太,伪造申请林下养殖补助相关资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4万元。经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谷文斌、刘洪太开除党籍处分;经蠡县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请蠡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谷文斌开除公职处分。
6、涿州市豆庄乡东兴隆庄村虚报、冒领国家粮补款问题。经查,东兴隆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周其华利用职务便利,以承包村集体机动地55亩为由,以其本人名义申请该地块国家粮食直补款。2012年12月,周武华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后,未纠正该村冒领国家粮补款的错误。村党支部委员兼会计周宝将45839.10元粮食直补款未入村集体账户,直接用于村内日常支出。经涿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其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周武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周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保定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