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法规制度

@全体公务员,有以下16类行为之一的,将受处分

发布日期:2018-06-25 08:5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

 

  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

 

  2.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

 

  3.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

 

  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违法设定或实施的行政行为

 

 

  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

 

  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

 

  5.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一、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1.拒不承担瞻养、抚养、扶养义务;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包养情人;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十三、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十五、参与赌博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

 

十六、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

 

 


来源:公务员文摘微信公众号(ID:gwywz36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法规制度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

 

  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

 

  2.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

 

  3.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

 

  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违法设定或实施的行政行为

 

 

  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

 

  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

 

  5.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一、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1.拒不承担瞻养、抚养、扶养义务;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包养情人;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十三、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十五、参与赌博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

 

十六、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

 

 


来源:公务员文摘微信公众号(ID:gwywz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