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条例》)。7月8日起《条例》施行。7月17日,《条例》全文公布。7月19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解读《条例》,指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专家表示,《条例》将党内问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有了《条例》就意味着,权就是责,权越大,责越大。”
对谁问责如何问责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据《人民日报》报道,在已有各类问责条例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指出,以上7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解释。
同时,在回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中未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时,《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指出,《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实现纪法分开,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
此外,《条例》第十条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中央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责任政府建设的“牛鼻子”;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宝。“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问责只有从执政党开始才能落到实处。”
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据新华社报道,有专家分析认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近日,多省份一把手主持常委会会议学习《条例》、传达落实问责精神。例如,7月21日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江苏省委书记李强,以及 7月22日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福建省委书记尤权,都主持了省委(市委)常委会会议学习《条例》。《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据公开报道信息整理,截至8月2日,31个省份中由党委一把手主持常委会会议开展专题学习或者相关学习会议的已有23个省份。
还有的省份开展了“问责年”。例如7月23日,河南省问责年活动全面启动。该省将重点督查问责扶贫开发、重点项目建设等十大领域的301个问题,其中督查事项219个,问责事项82个,以着力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敢为”“不会为”“不想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过去之所以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其实很重要的一点是存在‘权大于责’甚至‘有权无责’的现象。有了《条例》就意味着,权就是责,权越大,责越大。”任建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谁先踩“红线”已被问责
此次出台的《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条例》同时明确,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该《条例》不一致的,按照该《条例》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条例》。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条例》第六条为党员领导干部划出“问责红线”。比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7月25日,河北省邢台市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为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工作落实,日前,邢台市委研究,对此次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的王快镇党委副书记郭同恒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并进行调查,分清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责。这是被媒体广泛关注到的依据《条例》被追责的事件。
实际上,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检索整理,更早出现被依据《条例》被追责的公开报道案例在无锡。据《新华日报》报道,该报记者7月21日从无锡市纪委获悉,依据最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规定,该市近期对无锡文化艺术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马敬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全市通报。这是《条例》颁布实施后,无锡市追究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的首个典型案件。
党内问责历史沿革与发展脉络
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的文献第一次明确提出责任追究的概念。
1998年11月,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了责任追究的7种情形。
2000年12月,十五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出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不尽职尽责或者领导不力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2004年10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依法实施问责制。这是党的文献第一次出现问责制的表述。
2005年1月,十六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2009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党内法规首次提出问责的概念。
2010年3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颁布实施。
2012年11月,中央纪委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强调,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加大对违反责任制行为的追究力度。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2015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记者 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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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施行 问责的“板子”怎么打?
来源: 时间:2016-08-12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条例》)。7月8日起《条例》施行。7月17日,《条例》全文公布。7月19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解读《条例》,指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专家表示,《条例》将党内问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有了《条例》就意味着,权就是责,权越大,责越大。”
对谁问责如何问责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据《人民日报》报道,在已有各类问责条例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指出,以上7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解释。
同时,在回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中未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时,《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指出,《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实现纪法分开,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
此外,《条例》第十条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中央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责任政府建设的“牛鼻子”;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宝。“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问责只有从执政党开始才能落到实处。”
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据新华社报道,有专家分析认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近日,多省份一把手主持常委会会议学习《条例》、传达落实问责精神。例如,7月21日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江苏省委书记李强,以及 7月22日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福建省委书记尤权,都主持了省委(市委)常委会会议学习《条例》。《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据公开报道信息整理,截至8月2日,31个省份中由党委一把手主持常委会会议开展专题学习或者相关学习会议的已有23个省份。
还有的省份开展了“问责年”。例如7月23日,河南省问责年活动全面启动。该省将重点督查问责扶贫开发、重点项目建设等十大领域的301个问题,其中督查事项219个,问责事项82个,以着力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敢为”“不会为”“不想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过去之所以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其实很重要的一点是存在‘权大于责’甚至‘有权无责’的现象。有了《条例》就意味着,权就是责,权越大,责越大。”任建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谁先踩“红线”已被问责
此次出台的《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条例》同时明确,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该《条例》不一致的,按照该《条例》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条例》。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条例》第六条为党员领导干部划出“问责红线”。比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7月25日,河北省邢台市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为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工作落实,日前,邢台市委研究,对此次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的王快镇党委副书记郭同恒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并进行调查,分清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责。这是被媒体广泛关注到的依据《条例》被追责的事件。
实际上,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检索整理,更早出现被依据《条例》被追责的公开报道案例在无锡。据《新华日报》报道,该报记者7月21日从无锡市纪委获悉,依据最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规定,该市近期对无锡文化艺术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马敬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全市通报。这是《条例》颁布实施后,无锡市追究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的首个典型案件。
党内问责历史沿革与发展脉络
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的文献第一次明确提出责任追究的概念。
1998年11月,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了责任追究的7种情形。
2000年12月,十五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出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不尽职尽责或者领导不力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2004年10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依法实施问责制。这是党的文献第一次出现问责制的表述。
2005年1月,十六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2009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党内法规首次提出问责的概念。
2010年3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颁布实施。
2012年11月,中央纪委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强调,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加大对违反责任制行为的追究力度。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2015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记者 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