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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6-05-26 15:5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条例全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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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条例全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