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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01-08 16:08 信息来源: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日前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提出了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分别是: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2、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3、十溴二苯醚;4、短链氯化石蜡;5、六氯丁二烯;6、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7、三氯杀螨醇;8、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9、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10、二氯甲烷;11、三氯甲烷;12、壬基酚;13、抗生素;14、已淘汰类(包括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共10种已淘汰类新污染物)。

上述14种新污染物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或被禁止生产、禁止加工使用、禁止新建生产装置、禁止进出口等。

记者注意到,部分新污染物还被列明了豁免类别和豁免日期。例如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被禁止加工使用,但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用途除外,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清单》于不久前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提出,要压实地方责任,研究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要不断完善《清单》,将新污染物治理融入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清单》与现有污染防治制度机制的有机衔接。

来源:中国环境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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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日前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提出了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分别是: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2、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3、十溴二苯醚;4、短链氯化石蜡;5、六氯丁二烯;6、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7、三氯杀螨醇;8、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9、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10、二氯甲烷;11、三氯甲烷;12、壬基酚;13、抗生素;14、已淘汰类(包括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共10种已淘汰类新污染物)。

上述14种新污染物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或被禁止生产、禁止加工使用、禁止新建生产装置、禁止进出口等。

记者注意到,部分新污染物还被列明了豁免类别和豁免日期。例如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被禁止加工使用,但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用途除外,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清单》于不久前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提出,要压实地方责任,研究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要不断完善《清单》,将新污染物治理融入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清单》与现有污染防治制度机制的有机衔接。

来源:中国环境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