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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思想 不断加强改进立法工作

发布日期:2021-11-11 15:38 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作者:许安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对科学立法作出了深入阐述,这些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了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途径、方法。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把握立法规律的能力,加强组织协调,妥善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立法效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出台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制度,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此外,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坚持急用先行,区分轻重缓急,加快立法步伐,在较短时间内制定出台疫苗管理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完成涉港重大立法任务等。

  二、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了立法的重点方向。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代立法工作担负的使命责任,科学拟定立法规划计划,确定立法项目,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完成好党中央部署的重大立法任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提供法治支撑。

  三、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习近平总书记科学阐释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主动研究改革举措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有关法律。一些尚处于探索实践中,立改废释的条件暂不成熟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授权先行先试。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30多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按照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要求,及时安排听取审议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推动有关方面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复制推广建议,统筹安排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立法体现道德要求,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立法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为道德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例如,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制定了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严肃惩治歪曲丑化、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

  五、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2015年,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对落实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要求作出针对性规定;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相应明确其权限范围;同时就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授权、立法公开、听证论证评估等相关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立法在注重体系化、系统化的同时,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聚焦特定领域具体问题,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搞“鸿篇巨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重在管用。2021年制定的反食品浪费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是“小快灵”“小切口”立法的生动实践。

  六、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在今年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对宪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把握,需要研究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我国宪法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规定,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可以涵盖不同时期实行的生育政策、相关工作及配套措施。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是与时俱进理解和把握宪法规定和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与时俱进通过立法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生动实践,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还要加强备案审查,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坚决避免和纠正立法“放水”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等突出问题。

  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上,我们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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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许安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对科学立法作出了深入阐述,这些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了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途径、方法。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把握立法规律的能力,加强组织协调,妥善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立法效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出台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制度,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此外,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坚持急用先行,区分轻重缓急,加快立法步伐,在较短时间内制定出台疫苗管理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完成涉港重大立法任务等。

  二、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了立法的重点方向。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代立法工作担负的使命责任,科学拟定立法规划计划,确定立法项目,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完成好党中央部署的重大立法任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提供法治支撑。

  三、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习近平总书记科学阐释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主动研究改革举措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有关法律。一些尚处于探索实践中,立改废释的条件暂不成熟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授权先行先试。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30多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按照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要求,及时安排听取审议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推动有关方面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复制推广建议,统筹安排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立法体现道德要求,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立法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为道德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例如,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制定了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严肃惩治歪曲丑化、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

  五、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2015年,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对落实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要求作出针对性规定;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相应明确其权限范围;同时就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授权、立法公开、听证论证评估等相关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立法在注重体系化、系统化的同时,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聚焦特定领域具体问题,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搞“鸿篇巨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重在管用。2021年制定的反食品浪费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是“小快灵”“小切口”立法的生动实践。

  六、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在今年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对宪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把握,需要研究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我国宪法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规定,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可以涵盖不同时期实行的生育政策、相关工作及配套措施。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是与时俱进理解和把握宪法规定和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与时俱进通过立法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生动实践,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还要加强备案审查,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坚决避免和纠正立法“放水”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等突出问题。

  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上,我们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