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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规

发布日期:2022-03-21 08:38 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该《办法》自3月10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数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规定了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的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办法》还设置了惩处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以上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上限500万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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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该《办法》自3月10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数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规定了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的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办法》还设置了惩处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以上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上限500万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