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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报:我省“利剑斩污(2020- 2021)”专项行动打响

发布日期:2020-11-12 16:32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重点打击整治16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河北法制报11月10日讯 (记者 刘帅)今天下午,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召开会议,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利剑斩污(2020-2021)”专项行动。

据了解,此次“利剑斩污”专项行动重点是围绕涉气、涉水、涉土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深入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三场保卫战,主要目标是巩固近几年来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取得的成效和战果,集中力量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16种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排放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通过私自设置管道排放有毒气体的;以危险废物液体冒充“锅炉油”,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焚熔废塑料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对政府维护的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的,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的劣质燃油、散煤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黑作坊、黑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参与、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通过高压灌注方式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的污染物的;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或上游企业非法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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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打击整治16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河北法制报11月10日讯 (记者 刘帅)今天下午,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召开会议,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利剑斩污(2020-2021)”专项行动。

据了解,此次“利剑斩污”专项行动重点是围绕涉气、涉水、涉土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深入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三场保卫战,主要目标是巩固近几年来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取得的成效和战果,集中力量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16种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排放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通过私自设置管道排放有毒气体的;以危险废物液体冒充“锅炉油”,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焚熔废塑料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对政府维护的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的,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的劣质燃油、散煤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黑作坊、黑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参与、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通过高压灌注方式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的污染物的;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或上游企业非法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