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设施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为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梳理了第二批近期查处的9个第三方监测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予以表扬。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4日下午,石家庄市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任务要求,对位于晋州市的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NO.CFJC字2022第F08088号)显示,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8月21日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检测。
执法人员调阅8月21日金力电缆公司生产记录及《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运行记录》,发现8月21日当天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未开机运行。经调查,2022年8月21日创凡公司对金力公司采样检测时,金力公司产生VOCs废气的挤出、喷码工序未生产,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运行记录显示采样当天治污设施未运行,分表计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采样当天金力公司生产设施累计用电量仅为13.96度,远小于正常工况用电量。证据表明,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未满足生产工况的情况下,虚假采样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能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查处情况
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在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采样检测,并在检测服务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台账记录和用电量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存在虚假检测并伪造监测数据的重要证据,依法实施立案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双随机”检查任务抽查
(一)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极锋塑料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家庄极锋塑料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RHB01E20223726)显示:2022年9月10日对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排气筒进口QG2、出口QG3及锅炉排气筒出口QG1分别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生产负荷为80%工况,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要求,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应当符合监测要求。经核实,该企业检测期间未生产,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
(二)查处情况经调查询问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当天采样人员,2022年9月10日采样检测期间,现场并没有核实工况。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监测条件下,进行采样监测,致使检测数据失真,不能如实体现企业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发挥内部优势,互补技术力量,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2022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2022年12月2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一案开展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经营期间所编制部分环评文件主要存在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初步核查涉及衡水市、邢台市、辛集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娄底市等5个地市10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11.69万元。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符合第二项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2月24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三)启示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石家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涉嫌环评造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把好环评文件质量关,守牢绿水青山防线。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线索,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金硕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泄露检测与修复检测报告”共检测2965个点位,每相邻两个检测点位的检测时间相隔20秒左右,呈规律性递增。该公司委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执法人员随后调取该化工公司唯一进出厂区门口的视频监控和入厂人员登记表,发现三名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间的前一天入厂开展检测,时长为一个小时左右,但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人员为五人,检测时间为早7时至晚6时左右。随后,执法人员扩大排查范围,对与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服务合同的三家企业开展排查,通过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和入厂登记表,查证该检测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唐山市局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又查证该检测公司为唐山市其他五家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存在相同问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检测时间与实际现场检测人员、检测时间明显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截至目前已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审4人,案件仍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一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今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点;二是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远程执法
(一)案情简介2023年2月16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远程执法巡查时,通过对比发现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2022年度自动监测数据较往年监测数据明显降低,针对该异常情况组织研究分析,突击赶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无重大变动、且废水排放量较往年无明显变化情况下,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却大幅度下降,根据该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室门禁及监控系统处于断电状态,执法人员进入后发现站房内废水采样管路设有三通管件,连接西侧配电室水桶内,水桶上方有约70厘米长软管,连接自来水管路,且水桶内存有大量清水,属于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023年3月7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2023年2月12日,接到举报人反映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气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出水口水质感观明显异常,但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经研判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出水口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通过站房外西侧污泥间后,到达废水总排放口明渠内,经对其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废水采样管路污泥间地沟段内采样管路上设有三通管件,旁边设有一根自来水软管带有接头,经检查和比对,自来水软管可以和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三通管件进行连接,通过阀门控制对采样管路加注清水调节水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023年2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襄都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对全区在线开展网上巡查,发现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各项污染物浓度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浓度值异常偏低,不符合行业正常生产工况。经查看分钟数据,流速和排放量不符合逻辑关系,遂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1号排气筒的自动监测设施的烟气采样探头的连接管被拔出,没有连接烟气采样探头。后经调取该烟气采样位置的视频监控,发现此视频探头于2022年10月13日11时11分被人为转动,不能监视该烟气采样点。该企业擅自移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2023年3月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三)启示意义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引导、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记录,发现用户参数修改记录中存在多次人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修改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了证据,查封操作该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的电脑及监测系统控制室,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了影像资料。
(二)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与唐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政刑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衔接工作,唐县分局依法履行移送程序,将此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卷宗全部移交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已受理并立案侦查,唐县公安局共对6名嫌疑人采取措施,其中一人由刑拘转取保候审,其余五人监视居住。2022年11月唐县公安局对6名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同时,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经三方公司评估鉴定,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0475元。
(三)启示意义一是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工作合力,高效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二是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经验丰富,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为公安部门下一步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自动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
(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1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连接的抽水泵放置在污水总排口的水桶内,并从水桶内采集水样,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23年2月27日22点12分、3月4日10点48分、3月11日0点0分、3月13日15点50分等多个时间段通过软管对水桶进行注水,存在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当日下午5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及时锁定案件证据。同时为快速、有效、便捷地处理案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为便于案件快速侦破,建议案件跨区办理,能够快速及时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将案件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于3月14日立案,3月16日调查终结,3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3月20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有力推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公安机关已抓捕6名犯罪嫌疑人,此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借助系统平台监控,结合智慧门禁和监控摄像头,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形成由异常数据、监测仪器参数、运行状态、人员进出情况、人员操作视频等信息组成的完整证据链,通过平台指挥推送问题线索,现场及时核实,初步形成了“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提升”。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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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时间:2023-05-06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设施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为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梳理了第二批近期查处的9个第三方监测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予以表扬。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4日下午,石家庄市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任务要求,对位于晋州市的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NO.CFJC字2022第F08088号)显示,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8月21日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检测。
执法人员调阅8月21日金力电缆公司生产记录及《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运行记录》,发现8月21日当天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未开机运行。经调查,2022年8月21日创凡公司对金力公司采样检测时,金力公司产生VOCs废气的挤出、喷码工序未生产,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运行记录显示采样当天治污设施未运行,分表计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采样当天金力公司生产设施累计用电量仅为13.96度,远小于正常工况用电量。证据表明,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未满足生产工况的情况下,虚假采样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能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查处情况
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在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采样检测,并在检测服务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台账记录和用电量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存在虚假检测并伪造监测数据的重要证据,依法实施立案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双随机”检查任务抽查
(一)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极锋塑料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家庄极锋塑料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RHB01E20223726)显示:2022年9月10日对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排气筒进口QG2、出口QG3及锅炉排气筒出口QG1分别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生产负荷为80%工况,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要求,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应当符合监测要求。经核实,该企业检测期间未生产,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
(二)查处情况经调查询问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当天采样人员,2022年9月10日采样检测期间,现场并没有核实工况。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监测条件下,进行采样监测,致使检测数据失真,不能如实体现企业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发挥内部优势,互补技术力量,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2022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2022年12月2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一案开展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经营期间所编制部分环评文件主要存在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初步核查涉及衡水市、邢台市、辛集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娄底市等5个地市10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11.69万元。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符合第二项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2月24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三)启示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石家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涉嫌环评造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把好环评文件质量关,守牢绿水青山防线。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线索,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金硕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泄露检测与修复检测报告”共检测2965个点位,每相邻两个检测点位的检测时间相隔20秒左右,呈规律性递增。该公司委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执法人员随后调取该化工公司唯一进出厂区门口的视频监控和入厂人员登记表,发现三名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间的前一天入厂开展检测,时长为一个小时左右,但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人员为五人,检测时间为早7时至晚6时左右。随后,执法人员扩大排查范围,对与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服务合同的三家企业开展排查,通过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和入厂登记表,查证该检测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唐山市局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又查证该检测公司为唐山市其他五家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存在相同问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检测时间与实际现场检测人员、检测时间明显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截至目前已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审4人,案件仍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一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今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点;二是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远程执法
(一)案情简介2023年2月16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远程执法巡查时,通过对比发现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2022年度自动监测数据较往年监测数据明显降低,针对该异常情况组织研究分析,突击赶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无重大变动、且废水排放量较往年无明显变化情况下,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却大幅度下降,根据该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室门禁及监控系统处于断电状态,执法人员进入后发现站房内废水采样管路设有三通管件,连接西侧配电室水桶内,水桶上方有约70厘米长软管,连接自来水管路,且水桶内存有大量清水,属于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023年3月7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2023年2月12日,接到举报人反映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气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出水口水质感观明显异常,但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经研判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出水口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通过站房外西侧污泥间后,到达废水总排放口明渠内,经对其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废水采样管路污泥间地沟段内采样管路上设有三通管件,旁边设有一根自来水软管带有接头,经检查和比对,自来水软管可以和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三通管件进行连接,通过阀门控制对采样管路加注清水调节水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023年2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襄都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对全区在线开展网上巡查,发现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各项污染物浓度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浓度值异常偏低,不符合行业正常生产工况。经查看分钟数据,流速和排放量不符合逻辑关系,遂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1号排气筒的自动监测设施的烟气采样探头的连接管被拔出,没有连接烟气采样探头。后经调取该烟气采样位置的视频监控,发现此视频探头于2022年10月13日11时11分被人为转动,不能监视该烟气采样点。该企业擅自移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2023年3月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三)启示意义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引导、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记录,发现用户参数修改记录中存在多次人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修改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了证据,查封操作该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的电脑及监测系统控制室,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了影像资料。
(二)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与唐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政刑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衔接工作,唐县分局依法履行移送程序,将此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卷宗全部移交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已受理并立案侦查,唐县公安局共对6名嫌疑人采取措施,其中一人由刑拘转取保候审,其余五人监视居住。2022年11月唐县公安局对6名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同时,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经三方公司评估鉴定,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0475元。
(三)启示意义一是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工作合力,高效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二是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经验丰富,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为公安部门下一步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自动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
(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1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连接的抽水泵放置在污水总排口的水桶内,并从水桶内采集水样,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23年2月27日22点12分、3月4日10点48分、3月11日0点0分、3月13日15点50分等多个时间段通过软管对水桶进行注水,存在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当日下午5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及时锁定案件证据。同时为快速、有效、便捷地处理案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为便于案件快速侦破,建议案件跨区办理,能够快速及时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将案件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于3月14日立案,3月16日调查终结,3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3月20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有力推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公安机关已抓捕6名犯罪嫌疑人,此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借助系统平台监控,结合智慧门禁和监控摄像头,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形成由异常数据、监测仪器参数、运行状态、人员进出情况、人员操作视频等信息组成的完整证据链,通过平台指挥推送问题线索,现场及时核实,初步形成了“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提升”。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