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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21-12-06 08:47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2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厅党组(扩大)会议,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晋宇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条例》的出台是国家监察体制迈向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社会进步、文明进步,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每一名干部都要在党纪国法规范和约束之下履职,在监察和监督之下行使公权力。

会议强调,《条例》进一步明晰了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其中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条例》权威,带头依照《条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会议要求,要通过认真学习《条例》,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意识,时刻保持警钟长鸣,把廉洁自律作为高悬利剑丝毫不能放松。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任何时候都要清清爽爽、干干净净。对于管理对象,只有做好服务的责任,绝不允许出现你我不分、利益交换、谋取私利的行为。紧盯招投标、政府采购、企业管控三大“风险点”,做到严于律己。领导干部要加强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厅机关纪委要发挥监督作用,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这对于每名党员干部既是严管,更是厚爱。要做到“严”字当头、“廉”字当头,对照《条例》自警自省、对标对表、亲身实践,加快打造“四个铁军”高素质生态环境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强保障。

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厅党组成员出席会议。厅级领导干部、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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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厅党组(扩大)会议,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晋宇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条例》的出台是国家监察体制迈向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社会进步、文明进步,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每一名干部都要在党纪国法规范和约束之下履职,在监察和监督之下行使公权力。

会议强调,《条例》进一步明晰了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其中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条例》权威,带头依照《条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会议要求,要通过认真学习《条例》,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意识,时刻保持警钟长鸣,把廉洁自律作为高悬利剑丝毫不能放松。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任何时候都要清清爽爽、干干净净。对于管理对象,只有做好服务的责任,绝不允许出现你我不分、利益交换、谋取私利的行为。紧盯招投标、政府采购、企业管控三大“风险点”,做到严于律己。领导干部要加强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厅机关纪委要发挥监督作用,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这对于每名党员干部既是严管,更是厚爱。要做到“严”字当头、“廉”字当头,对照《条例》自警自省、对标对表、亲身实践,加快打造“四个铁军”高素质生态环境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强保障。

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厅党组成员出席会议。厅级领导干部、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