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省厅动态

河北省在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

发布日期:2020-02-05 09: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在秦皇岛市试点开展湾长制的基础上,在我省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

  据了解,湾长制是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以逐级压实地方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全省建立省、市、县(市、区)、基层四级湾长。省政府主管生态环境的副省长任省级湾长。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市政府市长担任市级总湾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级副总湾长,定期召开调度会议,统筹协调湾长制工作的推进落实。市级及以下湾长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并明确具体职责。

  省、市、县(市、区)建立湾长制办公室,乡镇(街道)或沿湾有关单位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省湾长制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海洋生态环境的副厅长担任,沿海三市主管副市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北海事局、河北海警局主管副职担任副主任。省湾长制办公室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通报全省湾长制工作情况,对省级湾长确定事项进行研究落实,会商协调需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指派工作组对各市湾长制实施情况和湾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协调解决与辽宁、天津、山东海岸省界湾长制工作对接。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指导督办湾长制有关重点工作。市级及以下湾长制办公室根据当地情况参照省湾长制办公室组织形式设置并明确具体职责,做到协调顺畅、执行有力。

  各市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以海岸线划定各级湾长管理范围及职责,县区级湾长划定责任区,基层湾长划定责任段,责任区、责任段之间无缝衔接,责任段内有充足的湾管员(护滩员、责任人),做到每一寸海湾(滩)都有人负责。

  通知提出各市湾长制办公室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湾长会议制度、湾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湾长巡湾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考核问责与奖惩制度、湾长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市总湾长、副总湾长每半年巡湾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每季度巡湾不少于一次。在保障资金投入、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要以近岸海域水质持续改善为目标,不断健全完善湾长制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管理保障能力,完成污染防治任务,促进我省海洋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清洁渤海、健康渤海、安全渤海的战略目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省厅动态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在秦皇岛市试点开展湾长制的基础上,在我省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

  据了解,湾长制是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以逐级压实地方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全省建立省、市、县(市、区)、基层四级湾长。省政府主管生态环境的副省长任省级湾长。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市政府市长担任市级总湾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级副总湾长,定期召开调度会议,统筹协调湾长制工作的推进落实。市级及以下湾长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并明确具体职责。

  省、市、县(市、区)建立湾长制办公室,乡镇(街道)或沿湾有关单位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省湾长制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海洋生态环境的副厅长担任,沿海三市主管副市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北海事局、河北海警局主管副职担任副主任。省湾长制办公室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通报全省湾长制工作情况,对省级湾长确定事项进行研究落实,会商协调需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指派工作组对各市湾长制实施情况和湾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协调解决与辽宁、天津、山东海岸省界湾长制工作对接。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指导督办湾长制有关重点工作。市级及以下湾长制办公室根据当地情况参照省湾长制办公室组织形式设置并明确具体职责,做到协调顺畅、执行有力。

  各市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以海岸线划定各级湾长管理范围及职责,县区级湾长划定责任区,基层湾长划定责任段,责任区、责任段之间无缝衔接,责任段内有充足的湾管员(护滩员、责任人),做到每一寸海湾(滩)都有人负责。

  通知提出各市湾长制办公室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湾长会议制度、湾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湾长巡湾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考核问责与奖惩制度、湾长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市总湾长、副总湾长每半年巡湾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每季度巡湾不少于一次。在保障资金投入、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要以近岸海域水质持续改善为目标,不断健全完善湾长制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管理保障能力,完成污染防治任务,促进我省海洋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清洁渤海、健康渤海、安全渤海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