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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三部门联合整治劣质散煤

发布日期:2024-07-30 12:57 信息来源: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持续改善唐山市空气质量,近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三部门发布通告,进一步推进劣质散煤整治。

整治内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禁燃区”和“双代”完成改造区域,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网络销售、电话约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

对于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销售和燃用的劣质散煤。对于妨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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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改善唐山市空气质量,近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三部门发布通告,进一步推进劣质散煤整治。

整治内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禁燃区”和“双代”完成改造区域,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网络销售、电话约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

对于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销售和燃用的劣质散煤。对于妨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